杨萍
今年以来,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认真贯彻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履行审判监督工作职责,对申诉案件采用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日,就成功地调解了二起再审民事纠纷案。
原审原告李某、郭某与原审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李某、郭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某、郭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郭二人仍不服,在市人大上访的同时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在再审期间,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后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从而使该案圆满审结。
原审原告沈某与原审被告黄某、张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沈某不服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后认为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某仍不服,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成立,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多次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并在签收调解书的同时,一次性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
调解制度是既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良做法,更是再审案件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充分利用调解方式,做到“无情”审判与“有情”调解并重,把已经破坏的民事关系修补好,使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民事、经济关系重归于和谐,力求做到案结事了,是审理再审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正值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时也随着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和呼声越来越高的态势,我院正在更新审判监督工作的新理念,探索审理申诉复查、申请再审案件工作的新机制,努力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