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秀阁
2006年9月21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何少兵故意杀人一案,当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少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少兵与被害人金婉系平罗县灵沙乡先锋村村民,2006年1月18日,双方(当时金婉15岁)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2006年6月2日上午,双方因买衣服在宝丰镇街上发生矛盾,金婉回到了其父母家。下午何少兵来到金婉这要其回何家,金婉未同意。6月3日晚20时许,何少兵携带一把木把刀(刃长156毫米),与其姐何某某一同来到被害人丁秀玲家,时值被害人丁秀玲和其女儿金婉在家。何少兵、何某某要金婉回何少兵家金婉不同意。后何少兵与丁秀玲、金婉发生争执,何少兵便用刀子向金婉的后背捅了6刀,丁秀玲头部、上身及左手被其捅、刺了14刀,金婉、丁秀玲当即死亡。然后何少兵往自己上身捅了两刀企图自杀,躺倒在金婉身上。后被公安人员送到医院救治并拘留。经法医鉴定,金婉系锐器刺破胸主动脉及下腔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丁秀玲系锐器致全身多处裂创,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前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少兵无视国家法律,随身藏刀进入被害人家中,蓄意行凶。在被害人金婉不同意与其回家的情况下,持刀连续杀死金婉、丁秀玲二人。其作案手段非常残忍,后果非常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民法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何少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何少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少云经济损失1175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