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佳 刘衍泉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执行庭在执行案件中,不仅想尽办法,尽快为申请执行人依法执行,实现其债权。同时,对于案件涉及到案外多数人的利益,即使不属于法院执行工作份内的事,也会不辞辛苦,全力以赴,为民解忧,真正使法院执行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执行案件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石嘴山市分行)申请执行石嘴山市中成实业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积极为企业职工着想,争取资金,全力解决停产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受到各方好评。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石嘴山市中成实业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于2002年作出(2002)石民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中国建设银行石嘴山市分行申请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中国建设银行上市,将该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和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经合议庭合议后,本案恢复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中成实业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最终以3265000元拍卖成交。按法定程序,本案的执行工作到此就可以收尾结案,但在交付过程中执行人员得知,由于石嘴山市中成实业有限公司尚有231名职工因公司停产而拖欠的工资、集资款等安置问题没有解决,职工多次集体到市政府上访,给我市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面对这231名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主办人多次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协商未果,院长魏兰芬、主管院长胡营同志对该案非常重视,带领主办人亲自前往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该公司领导协商,认为虽抵押属其所有,所得拍卖款也理应全部支付该公司,但希望公司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妥善帮助解决职工安置问题。魏院长还特意将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邀请到我市,让他们亲自感受职工的困难,耐心细致地多次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该公司表示愿意放弃部分债权的追偿,将拍卖款中1465000元留给石嘴山市用以解决原中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职工安置问题。由于该项资金还不足以安置全部职工,院长魏兰芬同志又带领主办人多方筹措,截止目前,共筹集资金161万余元,该款已转入石嘴山市财政帐户,由石嘴山市中成职工安置领导小组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