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6日,我院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对被告人麦海香判处死刑,对金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二人的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9月8日晚6时许,被告人麦海香(时年36岁)邀请其前夫蒋红成给麦海香过生日,二人发生争吵。麦海香于晚23时左右,乘蒋红成熟睡之机,用木棒对蒋红成的头部猛击数下,并用铁丝将蒋红成的双手捆绑,致蒋红成死亡。麦海香又买来汽油,在屋外将蒋红成的尸体焚烧。后驾车将尸体抛弃,将车藏匿,又对杀人、焚尸现场进行了伪装、覆盖。
2006年8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金辉碰见其认识的被害人黄邦全,随黄到黄家中,黄邦全与金辉发生了性关系,引起金辉对黄邦全的不满。金辉趁黄邦全睡着之机,用木柄铁锤向黄邦全的头部连砸5下,致黄邦全当即死亡。
我院认为,被告人麦海香无视国法,因和蒋红成发生矛盾,不能理智对待,而是在蒋红成熟睡后采取棒打、捆双手的方式非法剥夺蒋红成的生命,致蒋红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更为恶劣的是,麦海香在杀害蒋红成后,继续采用焚尸、抛尸、伪造杀人及焚尸现场、向蒋红成的近亲属编造谎话,妄图掩盖罪证及扰乱侦查工作。被告人麦海香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无任何法定从轻情节,应对其从严惩处。被告人金辉因对黄邦全不满,便用铁锤将被害人黄邦全砸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