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凤玲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民一庭二审审结了一宗相邻权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原审原告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原告孟XX购买了被告某公司位于我市惠农区的一套楼房并办理了房产手续。该楼房与被告韩XX的楼房中间隔一过道,原告平时出入经过该过道。然而一天下班后,原告回家却进不了门,通往自家的过道大门被邻居韩XX锁了。问其原因,韩XX称过道是他家的,他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原告认为造成其回不了家的责任在卖方某公司,卖方公司有提供通道的义务,于是找该公司要求解决问题,而公司却答复:我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我方并未妨碍你的通行,此事与我无关。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孟XX与韩XX因通行而发生的争议属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使用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争议的地方在原设计中就是过道,虽然在韩XX与某公司《补充协议》中约定过道的所有权归韩XX,但过道的通行性质并不能因此就可以改变,相邻义务人应给予相邻权利人以通行的便利。现韩XX将过道大门锁住,致使孟XX有家不能回,侵犯了孟的相邻权,应当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市中级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