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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志 兵
2006年张某承包了某村的一处芦苇湖养鱼,为解决灌水问题,张某在湖边一条排水沟中筑坝取水。同年6月27日,王某与同村村民王某某、刘某等人在排水沟边放牧时刘某不慎落水,由于不识水性渐渐沉入水中。王某下水施救也因不识水性加之水深,刘某和王某均溺水身亡。王某的父母认为张某在排水沟中擅自筑坝导致水位抬高,与王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平罗县水务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职责,与损害结果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为此将二被告诉至法院。在庭前和庭审中,法院都主持进行了调解,均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没有调解成功。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没有急于下判,又多次与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沟通协调,从法律、从亲情、从人道主义等方面给原告及被告张某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使双方在本案审限届满的最后一天达成协议:张某愿意赔偿王某父母32000元,王某父母放弃要求县水务部门赔偿的权利。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以调解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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