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爱丽
1月10日,我市首例网络侵权案件在大武口区法院公开审理并以调解方式结案。
2006年8月,一网民在被告某计算机公司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上发表了标题为“揭陋宁夏黑心的*****销售内幕”的文章,后在雅虎等搜索网站上也出现了相关内容的链接,11月,原告某商贸公司经客户告知后,上网查询,发现该文章称原告公司销售的某电脑型号与另一家公司出售的型号出处很大,根本不是所看中的型号,请大家购买时小心等,并且该文章被游览点击的次数达300多次,原告认为该文章捏造事实,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被告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制作、发布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不得传播,于是向被告发出了要求删除该文章的函。因被告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删除该文章,4天后,原告以被告未尽到相应的义务致使损害原告名誉的文章长时间在其网站被传播和被链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网站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文章、在侵权文章原有传播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删除了该文章,但在同年11月底,另一网民在该网站上也发表了相同内容的文章。
合议庭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查询了大量的网络侵权的相关案例和法律法规规定,开庭时,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同时又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和双方企业今后发展的前景出发,对原、被告进行了劝导和调解工作,被告对原告所称的应及时掌握网站上出现侵权文章的情况表示了无奈,但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网民应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自由地发表言论,他们共同反对的对象应是发表侵权文章的个人,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在网站上删除该文章,并向原告提供发表该文章的作者注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