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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败诉等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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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13 10:33:02  文章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郗春梅

 

 19974月原平罗县土地管理局与宁夏程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8月拍卖公司受法院委托,对程鑫建材公司使用的土地及建筑物进行公开拍卖,原告孟智丽在拍卖会上竞得以上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所有权后,多次到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均被拒绝办理。200611月原告以特快专递方式将有关材料寄给平罗县国土资源局,被 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夏程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欠被告土地出让金60余万元与原告无关,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遂依法对原告诉平罗县人民政府、平罗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作出判决,限被告在30日内为原告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调解即时清结 用心构建和谐

 

 

近日,市中院民二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内蒙古呼和浩特清水河县鸿羽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宁平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签订了买卖合同,至今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货款74977.2元未还。在购销过程中,因税务部门发现发票涉嫌违规,对鸿羽德化工公司作出了罚款和查补税款的决定,对于因违规发票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的问题购销双方纠纷成诉。庭审中上诉人一方表示仍然愿意继续开展业务往来,但是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合议庭耐心细致地做了说服疏导工作,并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供当事人选择,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货款6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因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已买好了当天回呼市的车票,法官立即制作调解书,并与当天下午送达到当事人。

       

儿童弱智谁之过?

 

 

原告陈某()七年前出生在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可至今只会叫爸爸妈妈,无辨别能力;大小便没有意识,不能进行同龄儿童的正常活动。经诊断为:智力低下及轻度脑瘫。那么,陈某智力低下的原因是什么呢?陈某的父母认为与医院七年前违规接生有关,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39万多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石嘴山市医学会和宁夏医学会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主审人还向有关医学界及宁夏医学会的专家针对陈某的情况作了进一步的了解和咨询,答复是:“根据有关资料记载,找不到原因的的小儿脑瘫占一定比例”。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了驳回陈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履行了垫付义务 要求追偿被支持

 

杨连成 张翠兰

 

 20022月,被告王某驾车将孙某撞伤,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原石嘴山区法院审理,判决王某赔偿孙某各项经济损失74150元,同时判决由车主周某承担垫付责任。该赔偿款除保险公司支付40000元外,其余赔偿款全部由车主周某于20058月付清。

 由于该交通事故发生在2002年,依照原《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垫付责任履行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本案的车主依照法院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了垫付责任,是依法享有向他人追偿的诉讼主体。2007年,惠农区法院又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支持了承担垫付责任的车主周某向驾驶员王某追偿赔偿款的诉求。宣判后,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上诉。

 

强行耕种他人承包地应返还?

 

马国平 周莉茹

 

原告马某与原某村委会于1997年签订一份农业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该村委会耕地5.57亩,承包期限为三十年。2005年以来,被告吴某、王某既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也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以原告马某已经农转非、不应再耕种承包地为由,在仅征得该村村民小组组长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耕种原告的承包地。原告找二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惠农区法院审理认为,国家保护农业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同该村委会签定的农业承包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村民小组并不是农业承包合同的一方主体(即发包方),因而其无权收回原告马某的承包地;二被告以耕种原告承包地是经村民小组同意而耕种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二被告认为原告已经农转非,不应再耕种承包地,对此法院认为,是否收回原告的承包地应由村委会决定。因此,二被告耕种原告的承包地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一审判决二被告将承包地退还给原告。

 

 

 

 

 

丈夫不幸离世 妻子据理力争 讨要丧葬费和抚恤金胜诉

 

孙宇 杨连成

 

原告胡某的丈夫系某企业职工,20069月不幸因病死亡。胡某向丈夫所在单位协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事项未果,遂将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共计三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的,法律上并无规定给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主审法官综合全案,认真查询有关规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布的宁劳社发[2006]120号文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布的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文件中找到了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偿付原告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共计3万余元,双方均服判。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  拒绝履行义务必受惩罚

 

 

 惠农区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庭领取了民事调解书。但被告金某及担保人沈某、许某并没有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执行。20074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将金某传唤到庭,准备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在法律的威慑下,金某当庭认识错误,并履行了义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免除了对其的处罚。同样,在韩某诉董某一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对法院的传唤置之不理,躲避执行,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之规定,对董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为此,法官劝告被执行人:躲避不是办法,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必受惩罚。

 

发财心切 90万元现金交给骗子 竹篮打水 南柯一梦上当后悔晚

 

 

石嘴山人周某为揽到宁煤石炭井矿灭火工程,不惜动用重金到北京跑关系,经朋友介绍,周某认识了北京无业游民张某,周某见张某面相斯文,又听朋友呼其局长,认为结识了一位大人物,能帮其揽到灭火工程,遂分三次将90万元现金送给张某,等着发财的时机。而张某在得到90万元现金后根本未给周联系什么灭火工程。周某督促张某抓紧办理,张某却又再次向周某要办灭火工程的关系费,周某才感觉受骗,到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抓获后,大部分赃款均已挥霍。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异地执行凯旋 一日执结三案

 

 

惠农区法院执行法官远赴包头市和呼和浩特市执行案件中,在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后发现:一个注册资金达三亿六千万的大公司帐户余额仅有一元多钱,其分支机构帐户仅有千余元。执行法官经过缜密调查,在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协助下,发现被执行人在远离呼市近九百公里的赤峰市开有帐户。执行人员不辞辛苦,当即连夜赶赴赤峰,并于第二天早上七时赶到赤峰市,在银行上班营业的第一时间,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帐户金额有200余万元,于是立即出示划拨存款的法律手续,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84万余元,顺利执结了三起案件。

 

 

灵活执行 救活企业

 

 

 申请人赵学文于200610月申请市中级法院执行石嘴山市隆湖汉利煤炭有限公司,执行标的50余万元。但执行法官发现,企业的场地是租赁的,保全的财产不足30万元,进一步调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针对这些情况,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组织起来协商,因被执行人资金短缺,企业现停产,如法院强制执行,该企业就会倒闭,下剩20元就无法执行,会将给双方造成损失,考虑到这些因素后,本着尽可能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法官多次向申请执行人讲解执行风险,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书,要求他尽快引进资金恢复生产。通过多方协调努力,被执行人引进资金,恢复了正常生产,并按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截止5月底共支付欠款37万元,下剩部分双方达成了协议,6月底全部付清。

 

       

攻坚克难 远赴千里执结遗留案件

 

20075月,市中级法院执行庭刘克山、周虎林两位同志远赴河北、东北,成功执行了西北煤矿机械二厂破产清算组申请执行追收债权的两起案件。

由于该两案是19952005年的遗留案件,加之被执行人河北省张家口市老虎头煤矿、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在本辖区,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执行庭法官通过多方调查、积极协调,最终使申请执行人的61.8万元的债权得以实现,保护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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