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惠 丽
2007年10月19日,我院民二庭组织召开了宁夏星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工作会议,中院副院长刘建文、民二庭全体人员、破产清算组人员及公司主管销售的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与会人员主要针对当前公司破产清收工作中以及破产后新成立公司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为企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宁夏星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7日经我院依法宣告破产,自去年11月份以来进入破产清收阶段。因宁夏星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央交到地方的老工业企业,底子薄、设备老化、职工安置资金缺口大。自去年11月份以来,我院对该企业的债权清收工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先后两次派出清欠小组,对宁夏星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六省区及所辖的十个市、县600余万元债权进行了清收。截至2007年10月份已清收回现金120余万元,为企业职工的安置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在清收中大部分债务人以逃废债务为目的转移财产,虽然与破产企业对了账、盖了章、签了名并对欠款表示认可,但在我们去清收时却多系人去楼空或更换领导,更换后的领导对原欠债务不认可、不配合,给法院清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清收中还发现有些企业以企业改制为名更改企业名称,设立法律顾问室对付外来债权人,采取抹帐或抵顶已毫无价值的车辆等货物来应付债务,还针对法院清收工作横加指责甚至无理纠缠。通过清收,我们发现破产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一些漏洞,比如,对一个地区、一个企业的合作项目进行考察,不是派企业营销人员去考察,而是派不懂营销或者不懂市场的领导出外考察,一个地方有时去过几次,我们看到经考察的企业并非当地有实力的企业,而是远在乡村的民营企业或者外商企业,这些民营企业规模小且缺乏信誉,外商投资企业早在几年前已经歇业、人去楼空,厂房设备早已在几年前在银行设定了抵押。造成这些后果的主要原因是对合作对象不做调查了解,合作后的经营和现状未作跟踪调查,缺乏监督机制,发生纠纷了也没有及时了解合作企业经营情况,未及时追索欠款等,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引起重视。
刘建文副院长指出:“为企业和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民二庭在人员少、工作任务繁重、疑难复杂案件多的情况下为破产企业清收回债权120余万元,是民二庭把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口号落实到了行动上。今后我们还要继续探索人民法院为企业发展提供继续服务的思路和对策,为我市企业提供更多更好地服务。对于宁夏星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清收完的债权,将采取多种形式或者在其他破产案件债权的清收中交叉清收,务必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新组建公司的发展打好基础”。
大家一致表示,一定要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与充分履行法院工作职责结合起来,与推动当前工作结合起来,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起来,认真审理好涉及我市各类企业的案件,为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尽最大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