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高级法院依法核准了我院审理的被告人赵建华故意杀人案。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赵建华和其舅舅朱金林在三矿原综合加工厂附近废弃的煤矿处挖煤,10时许王宁平和被害人吴义成向二人索要堆放在此处丢失的原煤,因此双方发生争执,吴义成和王宁平对朱金林打了几下。并提出到朱金林的存煤场去核实是否是自己丢失的煤。于是吴义成和王宁平骑摩托车到了赵建华和朱金林存煤的场地,朱金林走着在后面跟着。赵建华回家中拿了一把单刃尖刀(刃长190mm,宽33mm),到了丰安南街自建村存煤场后,就和吴义成打在一起。后又手拿刀去追王宁平没有追上,看见吴义成与朱金林打在一起,用刀捅了吴义成胸部一刀。后朱金林将吴义成按倒地上,见有人过来起来跑了,吴当即死亡。经法医检验刀是从左锁骨下斜捅入,造成吴右锁骨下动脉血管断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赵建华作案后逃离现场。11月20日凌晨4 时许到其大姐夫戴某家时被侦查人员抓获。我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建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我院依法报送自治区高院核准。自治区高院复核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核准了我院对赵建华的死缓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