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法院对一在缓刑考验期内殴打他人的被告人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06年5月18日,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于海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原判决已发生效力并交付执行。
2006年12月18日2时许,在汝箕沟飓鑫网吧,于海龙伙同刘洋,用拳脚将上网的周岩打伤。2007年4月6日22时许,于海龙在汝箕沟商业街将周岩、何璐殴打致伤。
执行机关平罗县公安局根据于海龙的违法事实,书面建议市中级法院撤销对罪犯于海龙的缓刑。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认为, 罪犯于海龙在缓刑考验期内,不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的监管规定很好改造,反而随意动手殴打他人,且对周岩一人两次殴打,系违反国家法律,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故作出了上述裁定。
于海龙已于日前由石嘴山监狱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