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习冲锋曾于1989年9月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刑五年。1998年8月又因盗窃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6年6月刑满释放。2007年7月30日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习冲锋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07年8月21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经审理查明:
2006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习冲锋窜至平罗火车站铁路家属院一出租房,推门入室,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将租住此房的被害人李某某强奸。次日深夜,被告人习冲锋又窜至李某某的租住房企图再次强奸李某某,因房门上锁未能进入,李某某大声呼喊,习冲锋逃离现场。
2006年11月7日6时许和14日7时许,被告人习冲锋两次窜至平罗火车站西大门铁东居委会,见被害人张某某家门开着便进入屋内企图强奸张某某,被张某某发现大声斥骂,习冲锋逃离现场。
2006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习冲锋窜至平罗火车站铁路家属院一出租房强行进入室内,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将租住此房的被害人马某某强奸。
2006年12月份的一天早晨7时许,被告人习冲锋窜至平罗火车站铁路家属院一出租房推门入室,企图强奸租住此房的被害人马某某,因马某某大声喊,习冲锋逃离现场。
2006年12月4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习冲锋窜至平罗火车站西大门处一出租房,企图强奸租住此房的被害人马某某,因房门从里顶住未推开,习冲锋边敲窗户边用语言挑逗马某某,马某某大声呼喊,习冲锋逃离现场。
2007年1月1日7时许,被告人习冲锋窜至平罗新生机械厂家属院一出租平房处,将窗纱割破,蒙面从窗户翻进屋内,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将租住此房的被害人马某某强奸。
2007年1月份的一天7时许,被告人习冲锋窜至平罗化肥厂家属院一出租房,推门入室,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企图强奸租住此房的被害人马某某,因马某某反抗并大声呼救而未得逞。
2007年1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习冲锋窜至平罗机械厂家属院一出租房企图强奸租住此房的被害人杨某某,因房门关闭,习冲锋趴在窗户上用语言挑逗杨某某,因杨某某始终未开门而使习冲锋的行为未得逞。
综上,被告人习冲锋共作案十起,强奸8人10次。本院认为,被告人习冲锋无视国法,曾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连续作案强奸妇女多人,其中既遂三起,未遂七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习冲锋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强奸事实,且有多起未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习冲锋有期徒刑十三年。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综观全案,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公正判决。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习冲锋表示服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案已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