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天兵
我院民一庭近日终审审结一起因上诉人(原审被告)电信公司擅自将小灵通基站架设在居民楼顸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袁某起诉的案件。
惠农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魏某、袁某系夫妻。2006年8月,被告电信公司在未经二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楼顸安装了小灵通基站。法院认为,被告电信公司在未经二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楼顶安装小灵通基站,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将小灵通基站予以拆除,恢复楼顶原状并支付使用费,遂判决被告电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位于原告魏某、袁某楼顶的小灵通基站予以拆除并支付使用费416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电信公司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小灵通基站,恢复楼顶原状并支付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我院受理后,民一庭主审法官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和解,以上诉人电信公司撤回上诉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