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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俊涛 许天兵
原告马新民起诉被告宁夏德正牧业有限公司(台资企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粉刷工程费用19550元,平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向我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我院民一庭开庭后,本着慎重和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合议庭认真审核了双方的证据,征得双方同意对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了实地查看,认定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粉刷工作,原告对这一事实也予以自认。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对原告是否实际完成了合同所约定的工程量及实际完成了多少的事实认定不清,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了平罗县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发回平罗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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