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院 民 一 庭
民一庭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家庭成员间的诉讼纠纷案件。上诉人高X的丈夫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系同胞兄弟,自1998年起,便在被上诉人开办的石料厂工作。2000年8月29日,上诉人高X丈夫在工作过程中,被炸身亡。在处理完的后事后,上诉人高X与被上诉人就死亡补偿及子女扶养问题进行了协商。2001年5月25日,被上诉人刘某某给上诉人高X出具了一份欠条,给上诉人高X及其子女以子女扶养费的名义赔偿6万元,但同时注明该款只在在盖房、成家时才予以支付。2006年11月17日,上诉人高X又为要钱事情让儿子叫被上诉人刘某某的父亲、哥哥、弟弟)及另外两个证人共同到被上诉人刘某某处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被上诉人刘某某给付包括高X丈夫工资在内总计9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下剩60000元,被上诉人刘某某又给上诉人高X出具了第二份欠款证明,注明只有在上诉人高X儿子成家时予以支付,同时注明以前借款借据全部作废。2006年11月28日,上诉人高X起诉被上诉人,要求支付欠上诉人子女扶养费60000元、丈夫死亡补偿金60000元、建房费20000元、工资10000元,共计150000元,已付30000元,被上诉人应付12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上诉人刘某某赔偿上诉人高X及其子女各项损失84000元(不含已支付的30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高X及其子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日前,双方当事人在领取调解书的同时即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