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一庭
今年以来,由于受诉讼费降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院受案数大幅上升,民一庭截止9月20日的收案数为249件,比去年全年收案数多61件。而该庭仅有5名法官和1名书记员,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他们提出了向提高司法能力要效率,大力加强审判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为民的宗旨,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认真履行审判职能作用,以务实、公正、高效的审判作风,审结了一件件民事案件,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10月8日上午11时左右,就在民一庭其他法官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开完庭后,民一庭主审法官岳红将刚从立案庭转办的一起标的额为100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调结,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原告重庆市兴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承包的宁夏石嘴山市白银路延伸段1#桥工程。同时,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在施工期间,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2007年4月10日,双方协议终止了施工合同,并签订了补充合同。在双方履行补充合同中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4644918元,支付各项损失4107221.3元,共计8752139.3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而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在履行补充合同时发生纠纷,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工程结算及施工技术资料,断桩等质量问题未处理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承担断桩返工费100万元,承担延误工期罚款168万元,共计268万元。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返还所有与施工有关的技术资料。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该案立案庭于10月8日8时移送民一庭后,主审法官岳红得知双方当事人近期均来到了银川且马上又要离开的情况后,通过电话通知他们到庭进行调解,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主审法官找出了当事人争执的症结所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深入细致地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使得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从而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使当事人的纠纷案结事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