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敏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民一庭调解处理了一起涉农损害赔偿案件。
张某父亲与牛某是邻居,2006年9月8日,张某父亲的牛吃了牛某家的葱,双方发生争执、撕扯。张某看到父亲与牛某撕扯,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牛某致伤。牛某住院治疗17天。后牛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被上诉人牛某诉至法院。原审法院做了大量工作,终因双方矛盾尖锐,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判上诉人张某赔偿牛某各项经济损失两万余元。张某不服,上诉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审理此案时,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系多年邻居,为使双方今后能够和睦相处,有利于生产、生活,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尽力消除双方隔阂,使双方当事人能认识到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重要性,以和为贵,相互理解,相互谅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张某向牛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牛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一万多元,两个家庭重又恢复了往日的和睦。
俗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尤其是邻里之间,更应以和为贵,凡事应冷静,在全国上下共创和谐社会的今天,更应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否则,害人害己,后悔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