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风玲
十七大刚刚闭幕,为贯彻落实好十七大的会议精神,进一步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中院民一庭为体现司法为民的原则,加大涉农案件调解工作的力度,把促进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和谐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家庭成员间纠纷案件。
上诉人曹淑花系被上诉人井占荣妻子的继母。2001年,被上诉人井占荣从他人手中有偿取得位于平罗县黄渠桥村10队地号为4-V2-(+)-2的宅基地。同年4月,经土地部门批准,被上诉人出资80%,其岳父垫资20%,在该宅基地上翻建房屋11间。翻建后的房屋一直由上诉人的丈夫即被上诉人岳父使用。2004年2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岳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2月20日由平罗县国土资源局给被上诉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2007年3月11日被上诉人给其岳父偿还16500元,取得全部房产的所有权。2007年3月28日,被上诉人的岳父去世,被上诉人提出收回其所有房屋的要求,但上诉人拒绝返还,为此引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井占荣主张其对全部房产的所有权,对其岳父享有的部分产权也与其岳父达成协议并已全部履行,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证据证实,对于井占荣要求曹淑芳搬出房屋的要求,予以支持。但井占荣应对方的困难应给予一定的帮助。判决曹淑芳搬出房屋,井占荣给曹淑芳2000元的补助。宣判后,曹淑芳不服,认为房产系其丈夫与井占荣共同财产,原审判决不当,上诉到本院。
本院受理后,双方家庭的亲属多人来到法庭,矛盾较为激烈,考虑到本案当事人这种特殊的亲属关系,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有利于生产、生活,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通过辩法析理,努力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尽力消除双方隔阂,使双方当事人能将思想统一到法律和亲情上来,以和为贵,相互理解,相互谅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井占荣补偿曹淑芳5000元,曹淑芳搬出井占荣的房屋。一场即将上演的家庭悲剧就这样化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