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凤玲
2006年9月30日,因为承包土地的事情,上诉人付巧英、王春霞与被上诉人何惠琴在付巧英的稻田里发生纠纷,双方在争吵的过程中互相撕拉,致使双方身体不同部位均受伤,双方同时被120急救车拉到平罗县医院进行治疗。后何惠琴诉至平罗县人民法院,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平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付巧英等赔偿何惠琴各项经济损失2756.53元,该判决已生效;现付巧英、王春霞又以人身损害为由诉至平罗县法院,平罗县法院判决何惠琴赔偿付巧英、王春霞各项经济损失684元,付巧英、王春霞不服,提起上诉。我庭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耐心做工作,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上诉人付巧英、王春霞支付被上诉人何惠琴1000元,于2007年10月29日前付清;平罗县法院(2006)平民初字第1458号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及诉讼费用不再执行。
一审诉讼费由上诉人付巧英、王春霞负担,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
上诉人付巧英、王春霞在本院民一庭履行了给付被上诉人何惠琴1000元的义务。至此,本案圆满地划上了一个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