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故意伤害他人后外逃二年的被告人阚飞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5日23时许,在惠农区时代商贸城“火吧”喝酒的被告人阚飞和马楠、李洋、谭理想、王鹏(均已判刑)等人,听说王知理和别人打架便相继出来,看到王知理和被害人马成发生争执,便冲上去打马成。阚飞用啤酒瓶砸马成。马成为躲避殴打向惠农区南郊广场方向跑去,阚飞提刀和王知理等人追赶马成至广场北路泰兴园小区“迷你城”烧烤店内,阚飞、马楠、李洋等人用砍刀砍马成,王知理用匕首朝马成胸部捅了一刀后和阚飞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成系被他人锐器致心脏破裂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阚飞外逃至2007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阚飞伙同王知理等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作案后外逃近二年之久,应予从重处罚。鉴于阚飞系共同伤害犯罪中的从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故对被告人阚飞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