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晓荣
2007年7月4日,被告人赵泽、许锋、李青、马三四人合谋后由犯罪嫌疑人马三利用朋友秦某的关系,以租车办事为由,以秦某的名义从平罗某汽车租赁公司租出了一辆黑色奇瑞轿车一辆,价值69102元。租车时马三为担保人,租车押金由被告人李青支付。被告人赵泽、许锋、马三、李青将该车开到中宁县,途中开销由被告人李青支付。被告人许锋以朋友急用钱,有一辆车抵押为由,联系“东子”,让其抵押该车辆。后东子联系冯汉,冯汉又联系王鹏,王鹏又联系丁军,丁军以40000元(含被扣除的4000元利息),抵押该车辆,由被告人赵泽以郭真名义给丁军打借条一张。“东子”从中拿走11000元,犯罪嫌疑人马三分得赃款8400元,马三拿出2000元还李青欠款,被告人赵泽分得赃款8000元,赵泽拿出2000元还李青欠款,被告人许锋分得赃款4600元,加上还款共计10100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许锋、李青、赵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后设下骗局,利用朋友关系骗租车辆,又隐瞒真相,用骗租的车辆,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许锋、李青、赵泽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青以自己未参与合谋,所分赃款是许锋、赵泽还自己的欠款为由,提出上诉,经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