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法院分别对杨明吉、李建华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和何敬勇犯贩卖毒品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4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明吉因头天接到被告人李建华欲购买毒品的电话,便携带45.17克海洛因窜至惠农区康乐路金苹果超市,欲将海洛因毒品出售给李建华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海洛因毒品被全部缴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明吉贩卖毒品海洛因45.1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建华为一吸毒人员,在 购买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且在其住处查获的 毒品数量大,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二被告人均系在 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与其所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杨明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剩余刑期2年11个月21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李建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剩余刑期3年8个月7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7年5月28日22时许,何敬勇在大武口区黄河路菜市场的十字路口,将两个海洛因包子(用白色塑料纸包裹)卖给徐峰,得款200元。2007年5月29日20时许,吸毒人员徐峰向何敬勇打电话购买5个海洛因包子,何敬勇在大武口区黄河路千家园小区附近正向徐峰贩卖毒品时,被平罗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包子10个,净重7.42克。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敬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两案宣判后,被告人李建华、何敬勇不服提出上诉。
市中级法院对两案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李建华、何敬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