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范宝元故意杀人一案一审进行了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范宝元死缓。
2007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范宝元酒后欲嫖娼便来到大武口区青山南路“椿草堂”按摩店,与该店按摩女被害人徐某谈好以包夜的形式嫖娼,随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夜间,范宝元与徐某对包夜的具体内容产生分歧而引发争执。范宝元用一把尖刀向徐某背部、胸部各捅一刀,又朝颈部捅两刀,徐某倒在卧室门前的地上,范宝元把尖刀扔在卧室里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系被他人锐器致肝破裂、心包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宝元在嫖娼中与被害人徐某发生争执,便持刀将其捅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从重惩处。鉴于被告人范宝元认罪态度好,其亲属代其给被害人亲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对范宝元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范宝元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