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陈静犯故意伤害一案中,根据案件事实,加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9月,被害人邹某与其前夫在登记离婚。陈静与邹某认识后,二人发展到关系密切,直至同居于邹某的住所,陈静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2007年10月25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静因与邹某发生不快酒后到邹某的父母家,被告人陈静进到卧室后反复质问邹某爱陈静还是爱邹某的前夫,后陈静用携带的一把刀朝邹某的右腹部捅入,未将刀拔出就离开现场。被害人邹某家人见状,立即将邹某送往医院抢救。当夜,被告人陈静在医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次日14时许,被害人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静的近亲属代替陈静向被害人的近亲属赔偿7500元。
法院审理期间,经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静的委托代理人即陈静的父母就附带民事部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人陈静的母亲自愿以自己的退休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如在上述时限内发生不能领取陈静的母亲的退休金之法定事由,陈静的父亲自愿以自己的退休金支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该协议现已生效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静在自己的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她人发生婚外情,在情感出现纠葛时,不能理智对待,持刀捅人,致人死亡,后果严重,陈静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案发后陈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静的近亲属案发后代替陈静给予被害人方部分赔偿,在本院审理期间,又与被害人方达成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并生效履行,可视为陈静有明显悔罪态度。可依法对陈静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