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命案,以被告人于万军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于万军案发前住宿在大武口区一招待所。2007年10月10日23时左右,于万军进入招待所168号房间与住宿在屋的齐某(女)聊天。在闲聊过程中,被害人薛志超和朋友荪忠政回到168房间,薛志超看到于万军在和自己的女友齐某说话,便对于万军进行质问,两人遂发生口角,薛志超先动手打了于万军。后在招待所门口,于万军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刺刀在薛志超左肩胛下角下方处捅了一刀,并持刀追赶荪忠政,后逃离现场。后公安人员和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经检验,薛志超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薛志超系被他人锐器致左肺穿透创,失血性休克死亡。2007年10月15日,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永宁县东环路一出租车上将被告人于万军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万军在与他人发生纠纷的过程中,持刀伤害薛志超,致薛志超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的发生是由被害人薛志超先动手打人,被告人于万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被告人于万军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