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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名原告系某金属材料厂员工,企业改制后一直在改制后的某工贸公司工作,但双方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8月被告某工贸公司贴出了致全体员工书称: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只能和部分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大部分员工将自寻出路。随后被告张贴的公告公布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中没有这61名员工。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自2004年2月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不服,上诉称:已为被上诉人报销了相关医疗费,无义务再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工伤保险没有补缴的实际意义;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中院法官经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现相关规定既没有规定此类纠纷是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也没有将其排除在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的大局出发,受理了此案。同时认为上诉人“已为被上诉人报销了相关医疗费、无义务再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工伤保险没有补缴的实际意义”的主张与法相悖,故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许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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