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某2007年3月向王某借款1000元,同年9月王某私自将徐某在某砖厂的一辆三轮农用车开走。徐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8000元。而王某认为徐某欠自己的钱不还,扣车是为了督促徐某还钱,是在保护自己的权利。徐某虽认为欠钱属实,但王某私自扣车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使其受到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本案经大武口区法院隆湖法庭主持调解,王某认识到: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返还徐某三轮车,并赔偿徐某经济损失2000元。(嵇春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