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乙两公司签定了“110”联网报警器安装合同,此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该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护,……,若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给乙方赔付。后乙公司依约给甲公司的超市安装了该报警系统,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缴纳了该报警系统的年维护费。但乙公司的超市在次年内连续发生两起被盗案件。为此,乙公司诉至法院,以甲公司安装的报警器性能有缺陷为由要求甲公司按约赔偿被盗损失5万多元;甲公司以原告第一起被盗案件的物品存放地未在合同约定的监控防范区域内为由拒赔26985元,只同意赔偿第二次被窃案件的物品损失。法院查明:该报警系统只对监控区内的体重为36公斤的行人进行识别报警,原告因对此缺乏了解致被盗物品存放不当,被告对报警器性能知识未向原告尽充分告知义务。经大武口区法院调解,甲公司分期支付原告乙公司赔偿金47281.5元。(陈美荣 秦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