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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刘XX在某邮政储蓄所存人20万元人民币,存期两年,并留有密码。2004年10月存款到期后,刘XX持存单取款,却被告知该款已于2003年3月25日被申请挂失,于同年4月3日补办存单后当日全部取出。取出的存单背面签有“刘XX”三个字,所填写的取款人证件号码与刘XX身份证号码一致,储户印鉴栏内也签有“刘XX”三个字。双方发生纠纷后,刘XX先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又诉至法院,公安部门函告法院:该案已无法侦破。庭审中,原告认为“刘XX”三个字不是其所签,而被告对该陈述即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定,声称不清楚是不是刘XX本人签名。被告在举证责任期间和庭审中均未能举证证明该存款被支取是原告自身所为或原告自己过错所造成,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存款损失209000元。该案已顺利执结。(王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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