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依法调处了一件涉及弱势群体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2004年,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结婚,郑某婚前就系遗传性智障,婚后病情日趋恶化,与李某无法共同生活。今年3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郑某离婚。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代理诉讼,由于郑某父亲去世多年,其母亲也系智障人而不能当她的监护人。经法院联系,由郑某唯一的叔父担任监护人,由其姑父刘某担任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郑某亲属要求原告李某支付四万元的分手费,否则就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就将人送到法院不管。由于原、被告结婚时间短,无婚后财产,郑某亲属提出的要求显然于法无据。但是如果判决离婚,一无所有的郑某将来无法生活。合议庭决定通过调解解决根本问题,首先给家庭条件并不宽裕的李某及其亲属做工作,希望他们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及一次性解决问题的态度,尽可能多给予被告困难生活补助费。同时,也给郑某的亲属反复讲解法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困难生活补助费给付标准规定,逐步打消他们不切实际的想法。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努力,原、被告分别向法庭提出目标很接近的调解方案。
7月23日下午,经过法院法官的调解,原、被告双方很快就离婚以及困难生活补助费达成一致,李某当庭将13000元困难生活补助费交到法院,一起涉及残疾人的离婚案件经过调解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