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天 兵
[案情]:2004年陈某和王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陈苗(3岁)由王某扶养,陈某每月负担孩子扶养费80元。2006年,王某与与赵某结婚,王某便单方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赵某的姓氏,即将陈苗变更为赵苗。陈某获悉这一情况后,对其女儿的改姓不满,认为王某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王某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但遭到了王某的拒绝。陈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判]: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将赵苗的姓名恢复为陈苗,王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做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睥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所以,在子女出生后、户口登记前,父母双方应决定其子女是随父姓或随母姓,在变更子女姓氏的问题,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我国婚姻法、户口登记条例、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于子女的姓氏的登记和变更应以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做法是不当的。
综上所述,王某再婚后单方将孩子姓氏改为继父姓氏的做法无法律依据。因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一审法院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