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 凤 玲
案情简介:
杨X、李X、杨XX、三人系父母与儿子的关系,三人在原陶乐县X街区共同拥有上下二层商用房一套。2006年2月28日,由杨XX出面与张X签订了一份房屋出售合同,合同约定,杨XX将该二层商用房一套出售给张X,房屋价款为83000元;同时约定,房款付清后杨XX配合张X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费用由张X承担。合同签订当天,张X给付杨XX购房款,杨XX给张X出具了收条。同日,张X又给杨XX出具3000元的欠条一张。后因杨XX未协助张X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张X向杨XX索要多付的20000元未果,以致纠纷成诉。
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约定的房款是83000元,张X却给了100000元,还打了一张3000元的欠条,这不符合常理。结合购房合同、收条以及杨XX的陈述这一连串的证据看,收条上的“捌”应该是“陆”,是杨XX的笔误。应驳回张X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X与杨XX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房屋价款为83000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张X多支付杨XX房款20000元,现张X要求杨XX退还多支付的房款,法院应予以支持。杨XX辩称将其中“陆万元”的收条误写成“捌万元”的理由,因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杨XX提供张X出具的3000元欠条复印件一张,张X对此无异议,应从张X多付的房款中扣除该笔欠款,即杨XX应给张X退还17000元。依据合同的约定,杨XX还应协助张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打官司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在打证据,尽管杨XX辩称,自己总共只收到张X交付的购房款是80000元,而不是100000元,收条上第二笔80000元大写“捌”是笔误,小写80000元中的“8”被人改过,实际上是“6”,但是只有杨XX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且收条是杨XX自己写的,而且是在同一张纸上写的两张收条,两张收条的大写都很清楚。虽然购房合同能够证明双方对房款有约定,但不能证实张X实际给付了杨XX多少房款,所以第二种意见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