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天兵
案情
被告马某、毛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刘某是他们的邻居, 2005年7月,马某以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向刘某借款20000元,同年8月14日上午刘某将钱交给马某并由马某给刘某出具了借条,马某将该笔借款交给毛某保管,当日下午马某从毛某处取走该款去银行还款的途中被人将钱抢走,报案后,该案一直未破。2005年10月,马某、毛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以马某名义对外所负债务由马某负责偿还,2006年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对该债务未作处理。该借款经刘某多次催要未果,刘某遂起诉要求马某、毛某连带偿还借款。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刘某未提交该借款用于马某、毛某家庭生活的证据,无证据证明借款系家庭共同债务,故对刘某要求毛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马某偿还刘某借款20000元 ,毛某在本案中不承担偿付刘某借款的民事责任。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以该笔借款属马某、毛某二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马、毛二人连带偿还该借款,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依据该规定,本案中,马某、毛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刘某的借款应属二被上诉人夫妻共同债务,且马某、毛某无证据证实刘某与马某对此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以马某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马某负责偿还不能对抗债权人刘某的主张。同时毛某以与马某离婚为由称自已对共同债务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综上,毛某应当对与马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故二审法院作出了由马某、毛某连带偿还向刘某的20000元借款的判决。
(作者单位:市中级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