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法院系统运动会闭幕式上的
申请再审应具备的条件情形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
穷凶极恶    终获极刑
悉心调解        平息矛盾
惠农区法院上半年亮点工作回顾
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在审判
市中级法院加强作风建设

  您当前位置:首页>>裁判文书>>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2006-11-9 10:03:43  文章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石刑初字第27

 

公诉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淑梅,女,19557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神华宁煤集团大峰矿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洗煤厂贺宁巷116号。系被害人梁峰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春霞,女,1979429日出生于石嘴山市,汉族,初中中专文化,无业,住大武口区大峰矿大峰街253号。系被害人梁峰的妻子。

诉讼代理人周保伦,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晓荣,曾用名马晓云,男,1982723日出生于石嘴山市,回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神华宁煤集团大峰矿羊齿采区工人,住大武口区大峰矿站前路自建房065号。20066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袁波,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晓杰,男,1984528日出生于石嘴山市,回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神华宁煤集团大峰矿武保科临时工,住大武口区大峰矿站前路自建房065号。20066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袁丽霞,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晓波,男,198655日出生于石嘴山市,回族,初中文化,系神华宁煤集团大峰矿武保科临时工,住大武口区大峰矿站前路131号。20066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25日被依法逮捕,200696日被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061023日经本院决定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邹淑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培,男,198566日出生于石嘴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武口区大峰矿双桥路自建房674号。20066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学智,梦源律师事务所石嘴山分所律师。

被告人王洪刚,曾用名王红刚,男,199155日出生于石嘴山市,汉族,住大武口区长胜路九泉村四队1号,系神华宁煤集团大峰矿中学学生。20066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25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取保候审。20061023日经本院决定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监护人王国军,男,196311月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住大武口区大峰矿大峰街自建房。系被告人王洪刚的父亲。

辩护人贾小丽,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利君,男,1984529日出生于宁夏西吉县,回族,初中文化,系神华宁煤集团大峰矿武保科临时工,住大峰矿站前路143号。20066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解云瑞,男,1989114日出生于石嘴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系神华宁煤集团大峰矿中学学生,住大武口区丰安北街41号。20066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25日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06914日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监护人解群,男,1963529日出生于石嘴山市,汉族,大专文化,系神华宁煤集团大峰矿红梁煤业公司运输队职工,住大武口区丰安北街41号。系被告人解云瑞的父亲。

辩护人李占喜,梦源律师事务所石嘴山分所律师。

被告人马袁,男,1991723日出生于石嘴山市,回族,初中文化,系神华宁煤集团大峰矿中学学生,住大武口区双桥路平房005号。20066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25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监护人袁月英,女,195212日出生于宁夏贺兰县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武口区双桥路平房005号。系被告人马袁的母亲。

指定辩护人王涛,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杨永龙,曾用名杨龙,男,19871220日出生于宁夏隆德县,汉族,中专文化,系宁夏化工技校学生,住神华宁煤集团大峰矿站前路自建房。20066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马军,男,199015日出生于石嘴山市,回族,初中文化,系神华宁煤集团大峰矿中学学生,住大峰矿利民巷红梁公司宿舍楼。20066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监护人马金玉,男,1967118日出生于石嘴山市,回族,初中文化,神华宁煤集团红梁煤业公司工人,住大武口区丰安中街753/1号。系被告人马军的父亲。

辩护人杨琼,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文飞,男,1990624日出生于石嘴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武口区站前路自建房115号。20066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25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监护人徐备战,男,1969820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神华宁煤集团大峰矿羊齿采区工人,住大武口区站前路自建房115号。系被告人贾文飞的父亲。

辩护人冯应宁,梦源律师事务所石嘴山分所律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108日以石检刑诉字(2006)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晓荣、马晓杰、李培、马晓波、马利君、王洪刚、解云瑞、杨永龙、马军、马袁、贾文飞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淑梅、王春霞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1023日不公开开庭(涉及到未成年被告人)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东升、代理检察员王丽娟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监督庭审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淑梅、王春霞及其诉讼代理人周保伦,被告人马晓荣及其辩护人袁波,被告人马晓杰及其辩护人袁丽霞,被告人马晓波及其辩护人邹淑敏,被告人李培及其辩护人马学智,被告人王洪刚及其监护人王国军、辩护人贾小丽,被告人马利君,被告人解云瑞及其监护人解群、辩护人李占喜,被告人马袁及其监护人袁月英、指定辩护人王涛,被告人杨永龙,被告人马军及其监护人马金玉、辩护人杨琼,被告人贾文飞及其监护人徐备战、辩护人冯应宁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61918时许,被告人马晓荣、马晓杰等人相约到宁煤集团大峰矿市场“快乐烧烤店”喝酒,约23时许,被告人马晓杰与被害人梁峰(男,时年28岁)在宁煤集团大峰矿市场“快乐烧烤店”门前因琐事发生纠纷,被梁峰打了,后被告人马晓杰将自己被梁峰所打的情况告知了其兄马晓荣,马晓荣得知此事后,给一同喝酒的其他人说“出去找个人”后离开烧烤店去找被害人梁峰。在网吧遇到梁峰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撕打,梁峰朝马晓荣左眼部打了一拳后离开,被告人马晓荣返回烧烤店说:“我被梁峰打了”,后纠集被告人马晓杰、李培、马晓波、马利君、王洪刚、谢云瑞、杨永龙、马军、马袁、贾文飞10人,在大峰市场周围,即梁峰家附近巷道内寻找梁峰伺机报复,后在梁峰家附近一巷道内被告人马晓波发现了被害人梁峰,马晓波喊了一声:“梁峰在这儿”。其他人听到喊声后赶到现场,对梁峰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梁峰从地上爬起来,从怀里掏出了一把菜刀向围打他的人乱挥,被告人马袁、王洪刚上前将菜刀夺下后扔到了旁边的水沟里。梁峰为了脱身向前跑了几步,马晓荣等11人上前拳打脚踢将其打倒。被告人马晓荣、马晓杰用脚踢梁峰的头部,并用砖块拍打了梁峰的头部和身上,被告人李培用煤块打在梁峰的腰背部和头部,被告人马晓波、马利君用砖块打了梁峰腰背部,被告人王洪刚用砖块打了梁峰头部,被告人谢云瑞用砖块打了梁峰腰部,被告人杨永龙、马军、马袁、贾文飞上前对被害人梁峰拳打脚踢。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被害人梁峰已倒在地上,马晓荣等11名被告人已逃离现场。后将梁峰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峰因硬膜下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脑压增高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晓荣、马晓杰被抓获归案,后二被告人带领公安干警抓获了同案犯马晓波、李培、马利君、王洪刚、谢云瑞、杨永龙、马军等7人,被告人马袁、贾文飞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晓荣、马晓杰、李培、马晓波、马利君、王洪刚、谢云瑞、杨永龙、马军、马袁、贾文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洪刚、谢云瑞、马军、马袁、贾文飞系未成年人,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晓荣、马晓杰有重大立功表现,对二被告人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袁、贾文飞有自首情节,对二被告人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我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淑梅、王春霞诉称:1、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主犯处以死刑;2、依法判令各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赔偿其经济损失295909.6元。

诉讼代理人周保伦的代理意见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淑梅、王春霞的诉称一致。

被告人马晓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没有拿东西打被害人,只是对被害人拳打脚踢。

辩护人袁波对起诉书指控马晓荣的罪名无异议,辩护观点是:1、被害人梁峰是事端的挑起者,其有过错;2、马晓荣未用砖打人;3、马晓荣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4、马晓荣有重大立功表现。请给予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晓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没有用砖打被害人。

辩护人袁丽霞对起诉书指控马晓杰的罪名无异议,辩护观点是:1、被害人梁峰是事端的挑起者,其有过错,马晓杰也是个受害者;2、被害人梁峰死亡的责任应当由使用煤块砸梁峰的人承担,马晓杰只是对梁峰拳打脚踢,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的次要责任;3、马晓杰系从犯、初犯,平常表现好,认罪、悔罪态度好,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晓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没有用脚踢梁峰的头。

辩护人邹淑敏对起诉书指控马晓波的罪名无异议,辩护观点是:1、案件的引发不是马晓波;2、马晓波不是主犯;3、被害人的致命伤不是马晓波所致;4、马晓波是偶犯;5、马晓波积极赔偿,悔罪态度好。请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培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只是用煤块砸了被害人腰部。

辩护人马学智对起诉书指控李培的罪名无异议,辩护观点是:1、李培系从犯;2、李培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积极赔偿。请给予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洪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没有用砖打被害人。

辩护人贾小丽对起诉书指控王洪刚的罪名无异议,辩护观点是:1、王洪刚系未成年人犯罪,又系从犯、初犯;2、王洪刚主观恶性小,参与犯罪完全是年幼无知,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3、王洪刚悔罪态度好,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请给予王洪刚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马利君认为自己无罪,辩称:没有伤害行为。

被告人解云瑞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只是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没有用砖打被害人。

辩护人李占喜对起诉书指控解云瑞的罪名无异议,辩护观点是:1、解云瑞只是对被害人用脚踢,没有用砖打被害人;2、被害人使用菜刀致使矛盾激化,有过错,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责任;3、解云瑞系未成年人犯罪,又系从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请判处缓刑。

被告人马袁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王涛对起诉书指控马袁的罪名无异议,辩护观点是:1、马袁有自首情节,又系未成年人犯罪,属从犯、偶犯;2、马袁的行为、情节轻,危害小,认罪态度好;3、被害人有过错。请给予马袁宽大处理。

被告人杨永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只是踢了被害人腿部几脚。

被告人马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只是踢了被害人一脚。

辩护人杨琼对起诉书指控马军的罪名无异议,辩护观点是:1、马军是未成年人犯罪;2、马军的行为轻微;3、马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判处缓刑。

被告人贾文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冯应宁对起诉书指控贾文飞的罪名无异议,辩护观点是:1、贾文飞系从犯、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2、贾文飞有自首情节;3、贾文飞的近亲属积极赔偿。请给予其最轻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61921时许,被告人马晓荣、马晓杰等人到神华宁煤集团大峰矿市场“快乐烧烤店”喝酒,约23时许,被告人马晓杰在“快乐烧烤店”门前和贾文飞闲聊,被害人梁峰(男,时年26岁)走过来打了马晓杰,梁峰被他人拉走。后马晓杰进到“快乐烧烤店”将被梁峰打的事情给其兄马晓荣说了,马晓荣听说后,给一同喝酒的其他人说:“出去找个人”,然后离开烧烤店。过一会儿,马晓荣返回烧烤店对众人说其被梁峰打了,遂叫上被告人马晓杰、马晓波、李培、王洪刚、马利君、解云瑞、马袁、杨永龙、马军、贾文飞10人出去寻找梁峰,蓄意报复。在马晓荣的带领下,众人来到被害人梁峰家所在的家属区,挨门挨户的敲门寻找梁峰,没有找见。正当有的人继续找梁峰、有的人准备回烧烤店或准备回家时,被告人马晓波在梁峰家附近的一条巷道内发现了梁峰,马晓波转身就喊众人:“梁峰在这儿”。其他人听到喊声后先后赶到现场,对梁峰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后梁峰从地上起来,拿出一把刀,向围打他的人乱挥,被告人马袁、王洪刚上前将梁峰的刀夺下,马袁将刀扔掉,马晓荣等11人上前继续对梁峰拳打脚踢。在殴打梁峰的过程中,被告人马晓荣、马晓杰、马晓波、王洪刚、马利君用脚踢、踹过梁峰的头部,被告人马晓荣、马晓杰用砖打了梁峰的头部和身上,被告人马晓波用砖块打了梁峰的上身,被告人李培用煤块打向梁峰的腰背部和头部,被告人王洪刚用砖块打了梁峰头部,被告人马利君用砖块打了梁峰的腰背部,被告人解云瑞用砖打了梁峰腰部,被告人马袁、杨永龙、马军、贾文飞上前对梁峰拳打脚踢。在殴打中,贾文飞有阻止他人打梁峰的行为。被告人马晓荣让马袁将扔掉的刀找来砍梁峰,因马袁没有找上,马晓荣未砍成,众人见远处有人打着手电过来,遂逃离现场。公安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将梁峰送至宁夏煤炭总医院白芨沟医院大峰门诊部进行抢救,被害人梁峰经抢救无效,于2006620日零时50分死亡。案发后,公安人员在马晓荣家中将犯罪嫌疑人马晓荣、马晓杰抓获。随后,马晓荣带领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马晓波、杨永龙抓获;马晓杰带领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培、王洪刚、马军、解云瑞、马利君抓获;被告人马袁、贾文飞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大峰沟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1、被害人梁峰的损伤系被人用一定的硬度、易挥动的钝器反复打击所致;2、硬膜下及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3、被害人梁峰因硬膜下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脑压增高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由于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淑梅、王春霞遭受经济损失 17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一、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梁峰所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出警并展开侦查工作的事实。

二、被告人马晓杰在大峰矿市场“快乐烧烤店”门前被梁峰打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晓杰的供述,证人杨永龙、贾文飞的证言。

三、马晓杰将自己被梁峰打的事情给马晓荣说了的证据有:马晓荣、马晓杰的供述。

四、马晓荣称出去找个人,后又返回“快乐烧烤店”称自己被梁峰打,其又叫上被告人马晓杰、李培等10人出去找梁峰,帮自己打梁峰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培、马晓波、马利君、王洪刚、解云瑞、杨永龙、马袁、贾文飞的证言。

五、在马晓荣的带领下,被告人马晓杰等11人到梁峰居住的家属区挨门挨户的敲门找梁峰,未找上梁峰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晓荣、马晓杰、马利君、王洪刚、解云瑞、杨永龙、马袁、贾文飞的供述。

六、被告人马晓荣等11人没有找上梁峰,有的人分头继续找,有的人准备回烧烤店或准备回家的证据有:

1、有的人分头继续找梁峰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晓荣、马晓波、马利君的供述。

2、有的人准备回烧烤店或准备回家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培、王洪刚、解云瑞、杨永龙、马袁、贾文飞的供述。

七、被告人马晓波在梁峰家附近的一条巷道内发现梁峰后,马晓波转身就喊众人:“梁峰在这儿”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晓波的供述,证人杨永龙的证言。

八、其他人听到马晓波的喊话,先后赶到现场,将梁峰拳打脚踢打倒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晓杰、马晓波、王洪刚、解云瑞、马袁、贾文飞的供述。

九、梁峰从地上爬起来,拿着一把刀乱挥,被马袁、王洪刚上前夺下刀,马袁将刀扔掉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晓杰、李培、马晓波、王洪刚、解云瑞、杨永龙、马军、马袁、贾文飞的供述。

十、梁峰手里的菜刀被夺下,马晓荣等11人上前殴打梁峰的证据。

1、被告人马晓荣殴打梁峰的证据:

1)马晓荣用脚踢、踹过梁峰头部的证据有:马晓荣的供述,证人马晓杰、李培、马晓波、马利君、解云瑞、贾文飞的证言。

2)马晓荣用砖打过梁峰头部的证据有:证人马晓波、王洪刚、解云瑞、马袁的证言。

2、被告人马晓杰殴打梁峰的证据。

1)马晓杰用脚踢踹梁峰头部的证据有:证人马晓荣、李培、马晓波、马利君、解云瑞的证言。

2)马晓杰用砖打梁峰头部的证据有:马晓杰的供述,证人马晓波、王洪刚、解云瑞、杨永龙、马袁、贾文飞的证言。

3、被告人马晓波殴打梁峰的证据。

1)马晓波用脚踢、踹梁峰头部的证据有:马晓波的供述。

2)马晓波用砖打梁峰上身的证据有:马晓波的供述,证人马晓荣、马晓杰、李培、解云瑞、杨永龙、马军、贾文飞的证言。

4、被告人李培殴打梁峰的证据。

1)李培用煤块打向梁峰头部的证据有:李培的供述,证人马晓荣、马晓波、解云瑞、杨永龙、马军、马袁的证言。

2)李培用煤块打梁峰腰背部的证据有:证人马晓荣、马晓杰、马晓波、马利君、王洪刚、解云瑞、杨永龙、马军、马袁、贾文飞的证言。

5、被告人王洪刚殴打梁峰的证据。

1)王洪刚用脚踢梁峰头部的证据有:王洪刚的供述,证人贾文飞的证言。

2)王洪刚用砖打梁峰头部的证据有:证人马晓荣、解云瑞、杨永龙的证言。此外,王洪刚自己也供述用砖砸过梁峰的脖子。

6、被告人马利君殴打梁峰的证据。

1)马利君用脚踢梁峰头部的证据有:证人马晓荣、解云瑞、马军的证言。

2)马利君用砖打梁峰腰背部的证据有:证人王洪刚、贾文飞的证言。此外,证人解云瑞、马袁也证实马利君用砖打过梁峰。

7、被告人解云瑞用砖打了梁峰腰背部的证据有:证人马晓杰、马利君的证言。此外,证人杨永龙也证实解云瑞用砖打了梁峰。

8、被告人马袁、杨永龙、马军、贾文飞对梁峰拳打脚踢的证据有:四被告人的供述及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证言。

十一、被害人梁峰的尸体检验报告、解剖尸体照片。

十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十三、侦查人员提取被告人作案用的煤块、砖块。

十四、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出具的抓获本案犯罪嫌疑人情况的说明。

十五、宁夏煤炭总医院白芨沟医院大峰门诊部的疾病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梁峰经抢救无效于2006620日零时50分死亡。

十六、相关附带民事诉讼证据。

本院认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晓荣、马晓杰、马晓波、李培、王洪刚、马利君、谢云瑞、马袁、杨永龙、马军、贾文飞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晓荣、马晓杰、马晓波、李培、王洪刚、马利君、谢云瑞、马袁、杨永龙、马军、贾文飞无视国法,故意伤害被害人梁峰,致其死亡,行为恶劣,后果严重,马晓荣等11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承担刑事、民事责任。被告人马晓荣在案件中,起纠集、带领、指挥作用,主要用脚、砖块殴打过梁峰的头部;被告人马晓杰在被梁峰打过后,不能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而是将事情告知马晓荣,尤其是在马晓荣带领其他被告人寻找、报复梁峰时,马晓杰积极参与,主要用脚、砖块殴打过梁峰的头部,对本案的引发,马晓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马晓波积极参与报复梁峰,在有的人分头继续找梁峰,有的人准备回烧烤店或准备回家时,马晓波发现梁峰,通过呼喊的方式又将其他被告人聚集到案发现场殴打梁峰,且马晓波用脚踢踹过梁峰的头部,用砖殴打过梁峰的上身。上述3名被告人马晓荣、马晓杰、马晓波的言行对案件的发生及梁峰的死亡起主要作用,应按照主犯对待。被告人李培、王洪刚、马利君、谢云瑞、马袁、杨永龙、马军、贾文飞积极参与殴打梁峰,虽各自行为不同,但考虑到上述8名被告人与被告人马晓荣、马晓杰、马晓波的言行、作用相比较,在案件中起次要、辅助的地位和作用,故可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马晓荣、马晓杰归案后,分别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被告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属重大立功表现,马晓荣、马晓杰能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晓波在公安侦查阶段认罪态度尚好,宣判前能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马晓波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培、王洪刚系从犯,考虑到王洪刚作案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二被告人及近亲属能够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李培一直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利君、杨永龙系从犯,杨永龙能够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有认罪、悔罪态度,可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谢云瑞、马袁、马军、贾文飞系从犯,作案时均系未成年人,马袁、贾文飞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且贾文飞有阻止同案犯继续殴打梁峰的事实,被告人谢云瑞、马袁、马军、贾文飞的近亲属能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上述四被告人应减轻处罚。考虑到对被告人谢云瑞、马袁、杨永龙、马军、贾文飞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五被告人可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关于有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梁峰对案件的引发有过错责任的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晓杰虽被梁峰所打,但马晓杰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马晓杰将被打的事情告知马晓荣,后来马晓荣在自称也被梁峰殴打的情况下,带领包括马晓杰在内的与事无关的其他被告人到梁峰居住的家属区挨门挨户的敲门寻找、蓄意报复梁峰,最终找到梁峰并群殴致其死亡,梁峰与马晓杰之间的矛盾,并不必然导致本案的发生,被告人马晓荣带领其余被告人报复、殴打梁峰是主动、积极、不计后果的,已属于严重的群体犯罪行为,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梁峰对案件的引发有过错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关于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赔偿,各被告人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晓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淑梅、王春霞的经济损失2.7万元(已支付1万元)。

二、被告人马晓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淑梅、王春霞的经济损失2.4万元(已支付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620日起至2020619日止)。

三、被告人马晓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淑梅、王春霞的经济损失2.2万元(已支付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1023日起至201884日止)。

四、被告人李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淑梅、王春霞的经济损失1.8万元(已支付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620日起至20156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