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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信息、宣传报道工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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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3 16:36:02  文章来源:
 

 

为进一步加大调研、信息、宣传报道工作的力度,调动广大干警做好调研、信息、宣传报道工作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撰写的在国家、省级、市级正规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新闻媒体上发表的反映法院情况的调研课题、调研报告、案例分析以及新闻稿件,所编发的法院工作信息、司法统计分析、简报等被采用的,均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单纯个案报道及与法院工作无关的文章、文学作品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标准(实行一稿一奖制)

(一)调研类

1、在核心学术刊物和国家级媒体发表的调研文章,每篇奖励300元。

2、在自治区级学术刊物和媒体发表的调研文章,每篇奖励200元。

3、在市级学术刊物和媒体发表的调研文章,每篇奖励100元。

4、在全国法院系统组织的调研活动中,荣获调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600元和400元奖励;在全省法院系统组织的调研活动中,荣获调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600元、400元、200元和100元奖励;在市级调研活动中,荣获调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400元、300元、200元和100元奖励。

5、司法统计分析和案例编辑被中央级、省级采用的,每篇分别给予500元、300元奖励。

(二)宣传报道类

1、在中央级新闻媒体发表的新闻稿件,每篇奖励300元;其中头版头条稿件,每篇奖励400元;(在中央级广播电台播出的新闻稿件,每篇奖励100元;)

2、在省级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每篇奖励200元;其中头版头条稿件,每篇奖励300元;(在省级广播电台播出的新闻稿件,每篇奖励60元;)

3、在市级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1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100元;其中头版头条稿件,每篇奖励200元;100字以内的,每篇奖励50元;(在市级广播电台播出的新闻稿件,每篇奖励30元;)

(三)信息简报类

1、所编发的法院工作信息、司法统计分析、简报以及新闻稿件等被中央机关采用的,每条给予300元奖励;被省级机关采用的,每条给予100元奖励;被市级机关采用的,每条给予50元奖励。

2、上级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信息、简报,每条再给予100元奖励。

(四)其它

1、因工作需要,与媒体合作的专版和有偿稿件,按照上述标准的70%予以奖励。

2、以部门为作者署名的调研文章、新闻稿件等,按照上述标准对起草人予以奖励。

三、实施办法

(一)新闻稿件由政治处宣教科负责确认把关,调研文章及信息由研究室负责确认把关,奖金的发放由中级法院办公室负责。

(二)在学术刊物、新闻媒体、信息简报上发表文章或获奖的作者申报奖金,须填写奖金申报审批表,(并附有已经发表(获奖)的文章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交政治处、研究室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财务。

(三)办公室每月将本月应发放的奖金汇总,报院长审批,在下月初十日内集中发放。

(四)合作作品,由作者共同申报,奖金由作者根据各自完成作品的工作量自行协商分配。

(五)任何人不得瞒报、重复申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六)年初确定的调研信息、宣传报道任务数仅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不作为本办法奖励的依据。

四、本办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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