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巍巍贺兰山下有这样一个派出法庭:它下辖三乡三镇和一个工业园区,有在编人员7名,年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450件以上,结案率达到99%以上,调解及经调解撤诉的达到79%以上,2007年3月被石嘴山市评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10月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全市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这就是惠农区人民法院红果子法庭。
多名同志多次被各级部门评为先进个人。他们本着在保障合法权益的原则下注重疏导、调解和息诉工作,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双赢。
一、抓好诉讼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建立和谐社会,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追求的主要目标,做为人民法庭,为实现此目标肩负着重要的司法职责。审判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化解矛盾,和判决相比,调解能消除当事人心理上的对抗,能让矛盾双方握手言和,能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协议,既节约了二审和执行的司法资源,又能为双方以后的合作和发展创造契机,调解既达到了矛盾双方的和解,又促进了社会和谐这样双赢的结果。为此,红果子法庭的法官们在继承传统调解方式的基础上,不断的对新的调解方式方法加以探索和创新,总结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1)抓住庭外调解的灵活性,把握调解时机,对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找准矛盾的突破口,对症下药。(2)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的案件实行“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耐心向当事人阐释法律规定,依法说理,使其能从内心深处来衡量自己行为的合法与否,消除对立情结,自愿调解。(3)对婚姻家庭等亲情纠纷案件,注重思想工作的感情色彩,情法并重,适时施以道义谴责,以情动人,以理感人,以法服人,说服疏导,化解矛盾,促进调解。灵活运用上述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民商事矛盾纠纷。
今年法庭成功调解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叶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该案中原、被告在发生事故时均受了伤,被告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受的伤比原告还重,因此事后被告本身就花费了大笔医疗费,并且已给付原告5000元赔偿金,加之被告以农业收入为主,收入的季节性很强,条件很差,如果径行判决,虽然原被告均不会上诉,但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的结果只能是拘留被告,除加大被告负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为尽快解决双方的矛盾冲突,法庭干警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给原告讲明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原告谅解了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原告同意被告延期支付赔偿金。事后双方均比较满意,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组织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重要职责,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文化社会事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新形式下,不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红果子法庭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工作任务,与诉讼调解结合起来,不断拓展工作思路。
一是不断提高法官对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性的认识,增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人民调解工作做好了,有利于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纠纷;有利于维护当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因诉讼而支出的经济成本,特别是有利于缓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压力。如果民间纠纷及时化解了,还有利于防止事态扩大,防止矛盾激化。
二是加强了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和指导工作。作为人民法官,要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更不是纸上谈兵,糊弄百姓。它涉及到基层调解组织是否健全,人民调解员文化素质如何,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高低以及人民调解员知晓法律程度等等,针对这些,法庭的干警与辖区内各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互相留下电话号码和其他联系方式,建立了紧密和联系调解网络,即聘请各乡镇司法助理员为联络员,通过司法助理员与乡镇的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系,由此形成一个网络。通过这个网络,直接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处理好简易的民事纠纷,对于一些疑难纠纷基层调解组织通过电话与法庭取得联系,做好前期调解工作,形成规范的文字记录,为法庭迅速、准确查明今后可能产生的诉讼事实打下基础。
三是加强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协作与培训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能够及时反映社情民意,通过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防止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红果子法庭干警还利用空余时间为人民调解员讲解《婚姻法》、《继承法》,怎样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等有关知识,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技能和办案质量。还通过公开开庭审理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让他们学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规范程序和调解工作方法,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和办案质量。辖区基层调解组织在法庭的指导下,成功地调解民间纠纷,防止了矛盾激化,大大地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减少了当事人因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大大地缓解了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压力。
四是选择典型案件到社区开庭,进行大范围的法律宣传,使前来旁听的人员从一案一事中了解法律,自觉的规范自己的行为。
五是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2004年冬季,法庭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王某将自己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二位外来务工人员张某和李某,但二人在使用电热毯取暖的过程中不慎将褥子点燃,导致房屋失火,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该案件经社区干部调解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在第二年的春天由承租人对房屋进行修缮。但是由于张某和王某当年年底就要离开本地,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损失,由于本案涉及人民调解协议,虽案情简单,但事情紧急,法庭在受理后按简易程序通知被告到庭,邀请社区干部参加调解。经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3000元钱,并当庭履行了义务,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完善监督服务大局
没有完善的管理措施,难出优质高效的审判成果,难以造就出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红果子法庭在庭长的带领下,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向科学管理要效益,坚持被告岗位责任制,强化各项审判工作制度和廉政工作制度,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从不同角度规范干警的行为,实现了由人管人到制度管人的转变,促使法庭工作迈向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
公正与效率是审判工作追求的永恒主题,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要讲求质量,确保公正,必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前沿阵地,如何做到自觉接受监督,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严峻课题。为此,在工作中,红果子法庭一是坚持执行审务公开制度,做到公开立案,公开审判,公开执行,不搞暗箱操作,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监督。二是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制度,经常邀请人大代表参加重大案件的庭审活动,听取其意见,及时办理答复人大及其常委会督办的案件。三是严格执行中政委“四条禁令”、最高人民法院干警“八不准”,切实遵守“法官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增强自身反腐退变的能力。
坚持审判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是司法追求正义与价值最高效果的社会体现。红果子法庭在民事审判中考虑的是如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效果。法官们在思想上不保守、不消极,坚持司法为民这一中心,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审判工作的新方法。始终保持法庭工作的创造力与先进性。面对不断加重的审判任务,红果子法庭摆脱传统的审判方式的束缚,加大了改革力度。他们积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当庭认证和当庭裁判,以减轻当事人讼累,提高审判效率。在各项工作中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立足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贴进时代发展的音符,始终坚持把发挥审判职能与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有机地结合,培育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为适应审判工作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大家不断研究探索新的改革措施,努力向改革要效率、向改革要质量、以改革促进法庭司法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