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也呈现出较活跃的状态,建筑工程中引发的各类纠纷不断涌现,局部矛盾日趋激化,为此,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本文仅对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以期找出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收案数呈上升趋势。我院1995年到现在,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
(二)争议的标的越来越大。1995年以来中院受理10-40万左右标的的案件,发展到现在有些案件达到800-900万;前几年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争议大多是局部问题,今年来争议面不断扩大,有不少工程是综合型、联合型的大型基础工程和联片型房地产开发工程,使案情趋向复杂化。
(三)案件审理难度大。建设工程施工时间长、标的额大,当事人诉争的问题较多,诉讼中本诉与反诉相互交织在一起,证据数量多,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给正确审理案件带来了相当难度。
(四)审理周期长。1、因管辖权问题延长审理周期的。涉诉当事人出于种种目的,利用案件管辖权拖延诉讼。如原告在基层法院起诉被告拖欠工程款,被告则到中院起诉原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原告赔偿,则原告提起的拖欠工程款诉讼就必须中止审理。有些当事人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主张权利,法院在诉讼环节上都要对当事人诉请进行审查,导致时间过长。2、绝大多数案件均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鉴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时间较长,此外,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也为数不少。
二、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主要问题
(一)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诉讼当事人主张合同效力的情况占一定比例。合同的效力事关案件的性质及适用法律的处理结果,因此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主体不合法。依照《建筑法》第26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公民个人既不能成为建筑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合同承包人。但一部分案件中,承包人是个人的情况很突出,此外,根据《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具有法定与其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应有的技术装备,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具备相应法定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建筑工程。如我庭审理的A公司与B某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实际承包人为B某组织的施工队,既没有工商注册又无任何建筑资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终止承包关系,此案就属上述情况。2、变相的合作。实践中最为普遍的是有些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体施工队挂靠在有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而施工企业为谋取管理费用,双方变相合作承揽工程。在诉讼中,个体施工队一般称呼为某公司第几分公司,个体包工头是该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这些分公司在没有工商档案登记,其自身也无营业执照,诉讼中,施工企业和个体施工队为利益驱动,均不承认其实质的挂靠关系,只承认是上下级隶属关系,且对合同效力均不主张,给法院认定合同效力带来一定难度。3、违法转包。转包容易造成投机行为,易造成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严格禁止。有些案件诉讼双方并没有建设单位,而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将工程又转手渔利,全面转包他人后发生的纠纷,此种行为往往以"内部承包"为名的表现形式或以"内部经营管理"的形式逃避相关部门的审查。4、报建手续不合法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建筑工程项目首先要有报建手续,进行招投标,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筑单位还需办理《规划许可证》《安全生产合格证》《施工许可证》等。有些案件涉及的工程手续往往不健全,也导致合同的无效。5、口头协议多。有些案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实际履行中出现纠纷,双方对口头协议内容各执一词,增加了审理难度。上述几种行为往往导致合同无效或不生效。
(二)合同履行中的问题。1、工期。合同中都约定了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但施工单位往往不能按时竣工,原因是多方面的,导致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则辩称对方没有按进度拨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延期,由于对"按进度拨付工程款"约定不够明确,因此,审理中判断谁先违约成为难点。2、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少数案件没有竣工验收方面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此问题避之不谈或不提供证据,工程是否合格无法确认。有些住宅楼工程尚未验收,但做为发包方的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让住户先行入住,引发质量问题,住户向发包方反映,往往出现发包方与承包方因此问题发生扯皮的现象。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欠付工程款引发纠纷的问题较普遍。调查发现,此类纠纷比例占全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80%左右,原因有三种情况:一是建设单位无资金、无能力支付导致久拖不付;二是建设单位故意不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决算造价,导致双方对工程造价意见不一,双方常为是否欠工程款,欠多少工程款相互纠缠不清,导致未付工程款;三是建设单位认为所建工程有质量问题,以此抗辩拒付工程款。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一)施工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大局意识差是主观原因。施工单位往往受利益驱动,为收取管理费或从中谋取局部利益允许无任何资质施工队挂靠企业或承包工程,导致因资金和利润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同时工程质量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产生这样的矛盾,与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密不可分。个别施工单位不重视学习了解相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企业承包施工相关事宜,不知道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建设施工是一个方面,有些施工企业明知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但为谋取企业经济效益或个人捞到一定好处,知法违法打擦边球的情况也是一个方面,上述情况反映出施工单位的一些领导没有大局意识,诚然,企业生存及效益是重要方面,但建筑工程是事关百年大计,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居家环境的长期工程,如果没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长远目光,大局意识,一旦造成损失,对于国家建设、人民生命健康都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二)建筑市场不规范、竞争激烈是客观原因。当前,建筑市场从根本上说没有进入依法建筑、平等竞争的有序轨道,其根源是相当复杂的多种因素导致的结果。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尚还具备雄厚的资金、设备和良好的信誉,在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而一些中小型建筑企业在面临个别包工队的偷工减料、以次冲好等不正当竞争中,往往被淘汰出局,走向濒临破产的边缘。面临这种情况,这些企业迫不得已,与个体施工队变相合作,以维持企业生计是此种矛盾上升的客观原因。
(三)行政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是纠纷产生的外在原因。如前所述,建设工程从批准到施工,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是比较严谨的,但一些职能部门未尽到依法照章办事的职责,处于种种原因,对该严格审查的部分不注意审查,睁一支眼,闭一支眼。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经过鉴证,工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合同双方资格,但有些合同施工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也被顺利审查过关,比如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以及竣工验收都要相关部门审查,从一些案件中反映的情况来看,上述相关部门并未尽到职责,职能部门的监管是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有力保障,但相关部门并未完全尽到职责是导致纠纷产生的外在原因。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整顿建筑市场。对建筑工程中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社会各界、有关部门、公民都应当及时进行投诉、反映,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以期引起重视,并及时补救。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建筑企业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其资质、固定资产、企业经营状况等等,凡发现有违法行为者,一定要按《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厉处罚,对该取消资质的取消资质,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对一经发现问题的,决不能用单一的罚款解决问题,这样处理治标不治本,通过严格的监管查整等措施,坚决剔除"三无"企业,以期达到建筑市场的良性环境,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基本宗旨,承建起每一项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工程,从而建立良好的企业信誉,树立健康、诚信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良好的行政监督机制。对涉及工程的每一项环节严格审查,从源头上遏制隐患的发生,如对新建工程应重点审查有无订立合法的书面合同,有无合法的审批手续、施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有无转包或两次以上分包行为、有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问题。各部门同时还要相互协查,防止有些单位漏办有关手续,真正做到齐抓共管的良好体系,不给违法者有可乘之机。
(三)完善审判机制,加强审判监督的执法力度,促进并协调建筑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当前,为顺应该类案件上升快,审理难度大的实际需要,首先应当在民庭设立专门的合议庭,为该类案件的审判机制奠定基础,其次要加强对专业审判力量的培养,努力提高有关审判人员的专业审判水平,三是严格依法审查,公正判决,对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行为决不姑息迁就,为促进建筑市场的良性循环和社会经济有序增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