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法院系统运动会闭幕式上的
申请再审应具备的条件情形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
穷凶极恶    终获极刑
悉心调解        平息矛盾
惠农区法院上半年亮点工作回顾
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在审判
市中级法院加强作风建设

  您当前位置:首页>>调查研究>>调研文章>>正文
石嘴山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的调查报告
   
  -----------------------------------------------------------------------------------------------------------------  
 
2006-9-5 10:28:49  文章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良民  刘敏  赵斌  

 

生命是公民本身存在的前提,生命是人世间最珍贵的,生命权是公民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直接剥夺、侵犯了生命权,最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受害方的家破人亡,给他(她)们带来极度的心理悲痛及经济重压,极易 转化为社会负担,带来众多的社会负面效应,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整体推进。能否有效的遏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类型犯罪(以下简称“两类”犯罪或案件)的发生和蔓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两类” 案件绝大多数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换言之,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两类”案件基本上涵盖了本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两类” 案件。另外,1997101日新《刑法》实施后,许多过去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现在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理。可以说,从1998年开始,中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两类”案件,从案件类型、量刑幅度上具有科学的可比性。基于以上两点,我们对1998年至2003年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力求从犯罪主体、犯罪特点、动机及其诱发因素等方面找出其内在的客观规律性,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预防“两类”犯罪的发生,共同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

一、1998年至2003年度,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

六年中,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型的一审刑事案件209件,其中受理“两类”案件107件,涉及到157名被告人,“两类”案件在一审案件中比例最大,达到51.2%。在一审案件数基本上逐年增长的趋势下,“两类”案件的受理也有一定的规律性,即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案件逐年减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逐年增多,如19981999年度故意杀人案件所占比例分别为40%33%,到了20022003年度,故意杀人案件所占比例分别下降到28%17%;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则分别由19981999年度所占比例的6%22%上升到20022003年度的33.3%31.2%。这表明,自2001年开始的“严打整治”斗争,故意杀人犯罪作为“三类”重点打击犯罪的重中之重,案发率已开始持续下滑,显示出“严打整治”斗争对该类型犯罪的打击是卓有成效的;另一方面,故意伤害犯罪(包括致人轻伤、致人重伤、致人死亡)虽然是多发性犯罪,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所占比例不大,至少表明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从对“两类”犯罪分子的判处情况来看,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被告人已分别从19981999年的64.7%68.9%持续下降到20022003年的46%44%,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印证了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案件数的下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数的增多。

二、“两类”犯罪的发生规律及其特点

(一)犯罪主体。

1、“两类”案件直接致人死亡的犯罪主体有120名被告人,平均年龄逐年增大,呈现出大龄化的趋势,且青壮年犯罪比较突出。从19981999年分别为26.2岁、26.3岁增大到20022003年的28.8岁和31.5岁。其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的直接致人死亡犯罪主体平均年龄递增幅度较大,分别从19981999年的26.3岁、27.1岁增大到20022003年的31岁、34.4岁,最小的年龄为15,最大的年龄为44岁。另外“两类”案件中的直接致人死亡的犯罪主体犯罪时的高发年龄段在1825岁和30岁以上两个年龄段,分别为47人和46人,分别占直接致人死亡犯罪主体120名被告人中的39.2%38.3%;其次2530岁和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告人分别有22人和5人,分别占上述被告人数的18.3%4.1%。这说明:(1)、1825岁年龄段的被告人刚步入社会或正处于低层次的创业阶段,受管理、受约束少,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较低,外部不良因素对他们诱惑大,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不稳定,遇事易冲动、好感情用事,做事不考虑法律后果,很容易误入歧途,与“命”案有缘;(2)、30岁以上年龄段的被告人虽然性格已经定型,但大都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人生的机遇越来越少,而且要面临着再受教育、婚姻、生存等方面是否适应社会的长期挑战,敏感性、自卑感强,心理压力巨大,一旦承受不了或遇到挫折,人的劣根性就很容易暴发出来,走向极端。

2、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两类”案件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占被告人总数的61%,其次是小学文化的占18.5%,高中文化的占12.1%。初中文化程度以下(含初中文化)的被告人在校受到的启蒙法制教育少并且形式单一,使他们未能树立起法制观念。走出校门后,社会普法教育基本延伸不到他们,经过几年或十几年,使他们又重新回落到“法盲”或“半法盲”的状态。如被告人陈某初中缀学后经常与几个少男少女以观看录像、抽烟、喝酒度日,一天一少男激被告人陈某:“你敢杀某女(指与陈等人一起玩的一少女)吗?”陈某拍着胸脯应到:“敢”。当夜陈某与几个哥们将某女骗到陈某家,陈某一刀捅在某女的心脏处,其他几个哥们也不甘落后,用刀捅某女。遂后陈某等人将某女抛尸黄河。破案后,陈某及同伴坦言,之所以杀死某女是为了练胆量,好以后干“大事”。像这样视人命为草芥,以乱杀无辜培养自己“雄心大志”的被告人,一方面他们的生活空间容不得法制的约束;反过来法律也遗忘了他们。

3、城镇无业人员所占比例最大,共有55人,占“两类”案件被告人总数的35%;其次是城镇无固定职业的占19%,农民身份的占16.5%,城镇有固定职业的占14.9%,未成年(包括学生)被告人占14.6%。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未成年被告人实施参与“两类”犯罪占“两类”案件数的10.2%,但直接致人死亡的未成年犯罪主体却占“两类”案件数的5.6%,未成年被告人已从1998年至200044人、全部系直接致人死亡的犯罪主体逐渐向2001年以后的参与“两类”犯罪占主导地位的非直接致人死亡的犯罪主体演化,非直接致人死亡的未成年犯罪主体占“两类”犯罪所涉及未成年被告人23人的74%。这说明,通过“严打整治”斗争,未成年人直接致人死亡的犯罪基本上被堵绝,但社会、学校、家庭却忽视了未成年人易被利用、教唆、协迫的弱点,使他们脱离监管,有可能群体性的参与到“两类”犯罪之中去。石嘴山市2001年、2002年分别发生两起有未成年人(多数为学生)参与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将黑手伸向学校、伸向未成年人,教唆、威逼式地纠合了七十余名缀学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活活将两名未成年人打死,给未成年人及在校生的法制教育又一次敲响了警钟。

4、已结婚成家或少数有婚姻史、直接致人死亡的犯罪主体占全部直接致人死亡犯罪主体的42.5%,排除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直接致人死亡犯罪主体,上述比例高达59.3%。这部分犯罪分子实施的“两类”犯罪,既对社会产生了严重危害,又对自己家庭成员极端不负责任,同样可导致妻离子散或家破人亡。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以后出现的44人的女性直接致人死亡的犯罪主体,有33人所杀、伤的对象是自己的丈夫或同居者,为历年来所少见,这三案均具有现实代表性,是女性长期受虐待或第三者插足或感情破裂的最严重结局,值得人们深思。

5、在直接致人死亡的被告人中,具有本市户籍的被告人占大多数,但外来流动人口占据30%,已经不是一个可以忽视的问题。另外,17%的犯罪分子具有劳教史或犯罪前科,“几进宫”或在缓刑考验期或被释放不久就“大开杀戒”的被告人大有人在。

(二)由于刀具具有携带方便、隐蔽性强、威慑力大的优点,它是“两类”犯罪分子首选的作案工具。其中:58案中的被害人是被犯罪分子用匕首、砍刀等捅、砍致死;另外有3案的被害人是被菜刀劈死。刀具致人死亡的占“两类”案件数的57%。其它凶器致人死亡的占22.4%,拳打脚踢致人死亡的占20.6%。使用刀具致人死亡的“两类”犯罪呈增长的趋势,已从1998年、1999年的43.7%40%上升到2002年、2003年的69%77%。需要注意的是,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经常、长期型的携带刀具已潜在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后者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前科、劣迹,秉性不改、经常滋事的或无正当职业、带有社会恶势力色彩的人身上长期携带刀具,人刀合一,凡事以刀论理,天不怕地不怕;二是出租车司机怕遇事吃亏、出于防身的考虑,随车携带刀具壮胆,岂不知为自己埋下了祸根。

(三)行凶后扬长而去、放任不顾被害人死活、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抢救的案件占“两类”案件数的89.7%;而犯罪后为了减轻罪责主动投案自首的被告人占“两类”犯罪分子总数的29.5%。其中:为了保命而规避法律的被告人不在少数。这一方面反映出“两类”犯罪分子自私、丧失人性的丑恶本质;另一方面又反映出“两类”犯罪分子内心惧怕法律的威严而存在的侥幸、求生的本能。如被告人杨永财因怀疑其前妻有外遇,持刀砍其前妻头面部四十余刀后,立即到公安机关自首,目的就是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四)直接殴打、攻击人体的要害部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害人的死因第一是头部颅脑损伤;第二是心脏失血性休克死亡,分别有38案和27案的被害人头部、心脏被致伤,分别占“两类”案件的35.5%27.2%。直观的反映出“两类”犯罪分子的出手狠毒、残忍和冷酷。

(五)以地域为标准划分,“两类”案件发生在城市的占66.8%,发生在城乡结合部的占16.1%,发生在农村的占11.5%,发生在城市外交通道路上的占5.6%(因抢劫车辆而杀人)。娱乐馆厅、广场、人车物流较多的大街是“两类”犯罪的高发地,比例高达40.3%,此外发生在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及住处的“两类”案件比例也达到25.2%

三、引发“两类”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从案件的表面现象看,原因有六。

1)、报复型犯罪是“两类”案件发生的第一大原因,占“两类”案件数的26.5%,但犯罪分子却占“两类”案件被告人总数的35.5%。报复型犯罪可分为:(A)、基于个人恩怨或被害人有过错的报复,如被害人曾经殴打、欺辱过被告人,被告人不能寻求合法途径解决矛盾,而是怀恨在心,蓄意寻机或找人帮忙去报复被害人。(B)、是非不分、敢于“为朋友两肋插刀”,在他人的请求、纠集或者指使、胁迫下去帮助他(她)人殴打、教训与自己无冤无仇,甚至不相识的被害人,这种犯罪分子往往在报复行动中“冲锋陷阵”,一跃成为直接致人死亡的元凶。如被告人蔡某(未成年)被杨某殴打后,找到其朋友张永宁请求帮助打杨,张永宁和蔡某找到杨某,张永宁先让蔡某殴打杨某。双方打起来后,张永宁掏刀向杨某一方的伏某身上连捅三刀,致伏某当即死亡,而张永宁连被捅的人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C)、崇尚“江湖”中的武力和暴力,为称霸一方,争当“老大”,扩充势力范围,精心预谋报复而剪除异己。如流氓恶势力团伙的被告人马建军等人与另一团伙的王某某有“过节”,为彻底降服王某某,经预谋后,马建军等人纠集三十多人(有不少未成年学生)去打王某某。在“战前”动员会上,马建军等人威胁到:“谁不去打人,就砍掉谁的手指头”。在逼打、驱使下,这三十多人随同马建军等人找到王某某并将其劫持到黄河边,马建军等人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并强迫这三十几人用皮带、柳条抽,烟头烫等方式羞辱王某某,将王某某活活折磨而死。

2)、寻衅滋事型是“两类”犯罪发生的第二大原因,占“两类”案件数的24.3%,犯罪分子占被告人总数的20.3%。此种犯罪分子往往道德观念低下,社会丑恶现象及陋习中毒太深,为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或为了开心取乐、寻求刺激或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乱打无辜、恃强欺弱、无法无天。报复型和寻衅滋事型“两类”案件中又存在着占“两类”案件总数32%的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中,人员最多的一案人数达到四十多名。

3)、恋爱、婚姻家庭、家族型矛盾激化是“两类”案件发生的第三大原因,占“两类”案件的23.4%,犯罪分子占“两类”案件被告人总数的15.9%。此类型的犯罪主要体现在:(A)、欲从人身、精神上完全占有、控制女朋友,遭拒绝或谈对象不成,迁怒对方、反目成仇,产生极端的动机、行为。如年仅17岁的焦某某和同学女李处对象已有一段时间,女李提出和焦某某断绝关系。焦某某认为女李移情别处,便尾随女李,发现女李和男张有来往,便将男张用刀捅死。(B)、夫妻之间性格、感情长期不和或家族亲属之间因琐事产生矛盾没有及时、有效的调处,导致矛盾激烈对抗,使人气血攻心、万念俱焚,失去生活的信心,一时糊涂成千古恨。(C)、怀疑第三者插足或第三者插足是导致“两类”犯罪的“隐形杀手”。如被告人周梅花与他人勾搭成奸,周梅花欲图早日与他人成“百年之好”,便在饭菜里下毒想毒死自己的丈夫,没想到毒饭让民工误吃,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而引发的“两类”犯罪,近两年呈增长的趋势

4)、传统型的邻里、同事、朋友、同学之间因琐事而发生“两类”犯罪现已不占据主要位置,只占“两类”案件数的14.2%,犯罪分子占被告人总数的10.2%。恋爱、婚姻家庭、家族型及琐事型的犯罪绝大部分是单独犯罪,虽然犯罪分子的比例较小,但基本上每个被告人都是直接致人死亡的犯罪分子,可谓一人一案一条命。

5)、过错型,即被害人具有过错同样是诱发“两类”犯罪的一大原因,占据“两类”案件的22.3%。被害人在案发的起因上往往污辱、诽谤、挑衅、殴打过被告人而明显占据上峰,被告人亦不能冷静对待,而是以牙还牙,出手反击,激愤杀、伤被害人。“过错型”所引发的“两类”犯罪存在于报复型、婚姻家庭、家族、第三者插足型案件之中,一般在案发前有一些苗头或“小高潮”出现,但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的排摸工作做的不细,调解工作过于简单,预防工作没有系统、前瞻性而忽视、麻痹了矛盾纠纷的进一步加剧。如被害人白某某因琐事经常与其大伯子哥金某发生口角至撕打,金某多次找乡、村有关组织要求解决纠纷,乡村两级组织也见怪不怪,没有什么好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两人的矛盾。一天,白某某又和金某某发生口角、厮打,村长、村支书赶来拉架,只劝双方回家休息。第二天一早,白某某闯进金某的家里漫骂并上手打金某,金某忍无可忍,拿刀捅了白某某胸部几刀致其死亡。

6)、酒后言行失态、情绪失控,甚至寻衅滋事是诱发“两类”犯罪的又一大因素,占“两类”案件的24.5%。酒后引发“两类”犯罪现已呈上升的趋势,诱发的主体既有被害人,也有被告人,被害人往往在酒后出现过错。如被害人张某某多次酗酒滋事受治安处罚,其脑血管因长期酒精浸泡,出现了病理反应,很轻微的外力作用于头部,脑血管也能破裂。一天,张某某连续赶了两个酒场后来到被告人梁某某所在的酒桌“蹭”酒喝,梁某劝张离开,张不走并骂梁,且抢走梁的香烟,梁某某气愤不过,只踢了张某某脖颈一脚,张的脑血管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社会层面的原因。

1、石嘴山市是一个煤炭依托型城市,随着煤炭资源的减少、枯竭及经济体制的转轨,许多国有、集体企业关、停、并产,待业、待岗、下岗人员增多且劳动技能低下,加上高、新、特产业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城镇、乡村居民的收入增幅缓慢,少数居民家庭生活水平、质量还出现了倒退,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分配不公、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现实矛盾。从历史上看,贫富差距越大,犯罪越严重。从所调查的“两类”犯罪分子的经济条件来看,他(她)们大多数属于贫困阶层,而挣扎在社会最底层的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又自称看透了人世,思想上极其愚味,精神颓废、悲观厌世、玩事不恭,对共产党的领导及社会主义一概不感兴趣,也根本不放在眼里,加上各种无法摆脱的失意、失败,这些犯罪分子在内心有一定的报复、反社会心理,往往将被害人作为宣泄他们心中不满、补偿缺憾的对象。

2、近年来,由于追求经济利益,精神文明建设受到忽视和弱化,色情、暴力、拜金、享乐主义等低级趣味的文化垃圾招摇过市,社会腐败风气抬头,损公肥私、损人利己、见利忘义、不讲信用、坑蒙拐骗的丑恶现象时常发生,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丢弃,使一些人心理不平衡,出现人生观及道德观的严重危机,形成贪婪、怪僻、纵欲、霸道、暴力的性格,敢于藐视、触犯法律。

3、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还存在真空地带,对于辍学流入社会的青少年、城镇无业、无固定职业、外出打工人员的普法教育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一方面这些人失去了接受现代化法律教育的机会,在日常生活中毫无法制观念,为追求私利、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做事放纵、蛮横、不讲理;另一方面他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或不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利益,上述两方面导致他们只相信以武力或报复解决矛盾纠纷,以暴抑暴,往往做下悔恨终身的蠢事。

4、依法治理社区、乡村缺乏有效的形式,涉及到家政家风和社会公德的教育,还存在着走形式、不注重实效的现象;治理方法上,主要是强调管理群众,群众积极性不高;治理手段上,重法治、轻德治,重处罚、轻教育,没有真正把依法治理与文明理家 结合起来,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家庭与集体之间和经济交往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不能得到有关组织的重视和有效调处、解决,同样导致矛盾纠纷的激化。

四、减少和遏制“两类”犯罪的思路及对策。

(一)、进一步加大对“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两类”案件的侦破力度,一是对现行案件要集中力量快速侦破;二是要加大侦破积案和追捕负案在逃人员的力度,采取挂牌督办、专案组与悬赏破案相结合等形式,定职定责,提高破案率;三是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斗争,针对一个时期“两类”犯罪发案率高的趋势,突出打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与此同时,公、检、法三机关应通力合作,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 ,快捕、快诉、快审,以高压态势严惩“两类”犯罪分子,特别是对集团犯罪、团伙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骨干犯罪分子,应坚决打击、毫不手软,还人民群众以安全感。

(二)、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大力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

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宣传道德知识、普及道德规范,倡导文明新风,弘扬社会正气,针砭社会时弊,抨击不良言行,营造道德建设的浓厚舆论氛围;深入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诚信教育,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使群众在参与中陶冶思想情操,提升道德境界;发挥文化的社会教育功能,增强道德建设的渗透力、感染力,将道德宣传教育融于各种文艺作品和文化活动之中,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倡导科学精神;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用他们身上凝聚的崇高道德力量感染和教育群众;切实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局面,要积极探索在流动人口、偏远地区以及各种新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中进行道德宣传教育的好经验、做法,扩大工作覆盖面。

(三)、建立全方位的防范体系,切实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治安防范工作要坚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依靠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依靠广大群众的参与;坚持制度落实,责任落实,奖惩落实。

首先,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有力支持,把治安防范工作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考核。

其次,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相互配合。一是强化对“两类”犯罪案件重点区域的控制和治理,加大对公共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出租屋、出租车的巡查和监管,可否考虑凡是在文化娱乐场所发现打架斗欧而没有制止、报警的、凡是在出租屋发生违法犯罪事实的,都要吊扣业主的营业执照或禁止出租房主出租房屋;加大管制刀具的管理力度,对违法携带刀具者给予严厉的治安处罚。进一步完善外来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制度,建立对流动人口实行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对雇佣外来劳动力单位、业主的治安防范宣传教育。二是加强法制管理,探索集中与分块管理的新路子,把普法教育、社会公德教育与依法治市、依法治人有机结合起来,使之得到应有的保护和教育,受到相应的约束和监督。三是做好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的排查、衔接管控、帮教、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将他们逐步纳入各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助工程,以防止再犯可能和潜在的犯罪。

第三,加强基层政法单位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的建设,加大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摸调处力度,及时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既治标、又治本,做到标本兼治,从而有效地避免因矛盾扩大化形成新的“两类”犯罪。总之只有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才能有效遏制“两类”犯罪的发生。

(四)、强化法制教育,优化社会环境,努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一是学校要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中,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强化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特别是“网吧”的管理,使其不致从事扰乱学校教学、生活、治安秩序的经营活动;三是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强对音像、图书市场的管理。新闻舆论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引导,清除文化市场中存在的丑恶现象,让健康向上的文化作品取代宣传暴力、色情等内容的文化垃圾,防止对青少年思想的腐蚀,以减少“两类”犯罪的诱发因素。四是要切实发挥好法制副校长的作用,通过开展以案讲法活动,使广大学生提高法治意识;五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两类”案件中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六是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引导青少年开展健康文明的文体娱乐活动,经常性地组织一些有意义的团队活动,同时还要为青少年提供一些有益于身心发展的活动场所,如少年宫、青少年之家等,为青少年成长创造健康向上的环境氛围。

(五)、加强对剩余劳动力的管理,完善机制,合理引导。

城镇剩余劳动力是实施“两类”犯罪的主要构成,这部分人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低下,法律意识淡薄,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巨大反差下,这部分人是“两类”犯罪的多发群体,因此市县(区)两级劳动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有组织、有计划、定期举办劳动技能培训班,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机制,积极引导,使这些人真正掌握一种或几种劳动技能,并做好安置和劳务输出工作,做到以自己的劳动自力自强,成为小康建设的生力军。

(六)、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和能力。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法制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及时宣传报道“两类”案件的侦破、公诉、审判等情况,报道全市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全方位地为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为我市实施“三大工程”,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打印】【关闭窗口  
 
备案编号: 宁ICP备06001102号 Copyright©2004-2007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952-2013852 邮箱:szszjrmfy#163.com (#换@)
本网站由石嘴山新闻网制作维护:Www.SzsNews.Com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