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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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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5  文章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 :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 , 对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 , 被 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 、检察机关向被告人或者其他负有民事赔偿义务的人提起的赔偿损害和返还财产的诉讼活 动。随着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的增多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 附带民事诉 讼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增强  。我院认真践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司法为民”的举措,在严厉打击 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时 ,  坚持“ 刑民并重”的原则 , 非常重视和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实现“案结事了”和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创造出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现就我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调研如下:

一、近两年以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4年,我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34 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22件,占刑事案件数的64.71 % ,其中,判处死刑的案件(不含死缓)中,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占案件数的23.53 %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类型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三种案件类型,其中,故意杀人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是12件,占受理的故意杀人案件数的100 %;故意伤害的是9件,占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数的100 %;过失致人死亡的是1件,附带有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采用调解结案的案件数有6件,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27.27 %,采用和解结案的案件数有1件,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的4.5 %。所受理的22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刑事部分宣判前,经法院做工作,被告人共计支付赔偿款79.82万元,平均每案赔偿3.63万元。

2005年, 我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35 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20 件,占刑事案件数的57.14 % ,其中,判处死刑的案件(不含死缓)中,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占案件数的31.43 %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类型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三种案件类型,其中,故意杀人的是10件,占受理的故意杀人案件数的66.67 %;故意伤害的是9 件,占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数的100 %;抢劫的是2件,占受理的抢劫案件数的100 %;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没有采用调解结案的案件数。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采用和解结案的案件数有1 件,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5 %。所受理的20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刑事部分宣判前,经法院做工作,被告人共计支付赔偿款27.4万元,平均每案赔偿1.37万元,主要是这年判处死刑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

2006年上半年, 我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9 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11件,占刑事案件数的57.90 % ,其中,判处死刑的案件(不含死缓)中,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占案件数的10.53 %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类型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三种案件类型,其中,故意杀人的是3件,占受理的故意杀人案件数的100 %;故意伤害的是7件,占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数的100 %;抢劫的是1件,占受理的抢劫案件数的100 %。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没有采用调解、和解结案的案件数。所受理的11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刑事部分宣判前,经法院做工作,被告人共计支付赔偿款23.4万元,平均每案赔偿2.13万元。

2004年至今,在刑事部分宣判前,附带民事赔偿款能得到全部支付的案件数量有2件,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3.77 %;能得到部分支付的案件数量有36 件,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67.93 %;完全得不到支付的案件数量有15件,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28.30 %

2004年至今,在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当中,因原告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附带民事赔偿能得到全部执行的案件数量有4件,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7.55 %,全部执行金额为275593.34元;能得到部分执行的案件数量有11 件,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20.76 %,部分执行金额为128210元;完全得不到执行的案件数量有6件,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11.32 %,完全不能执行的金额为709601.5元。在刑事部分宣判后或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不能执行的原因是:1、被告人之所以在宣判前赔偿,就是想求得刑罚的从轻处理;刑事部分宣判、生效执行后,被告人继续支付赔偿款,对其执行的刑罚再无有利之处,被告人或者是其近亲属不可能再赔偿或代替被告人赔偿;2、被告人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差,无证据证明其有财产可供执行;尤其是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就是有一些财产,但人已经被执行死刑,其财产早已被转移,法院也没办法执行回来,原告人往往是放弃申请执行。综上,附带民事赔偿在案件生效后的执行难度很大,赔偿到位款大部分是被告人及其家人在宣判前交来的财物。

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200451日以后,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绝大多数涉及到“命案”,“命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能是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部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有以下几项:

1、抢救费,即因抢救被害人而花费的租车费用和抢救的治疗费用。

2、丧葬费,按照《解释》的第二十七条计算数额。

3、死亡补偿费,按照《解释》的第二十九条计算数额,城镇户籍被害人的死亡补偿费和农村户籍被害人的死亡补偿费按照各自的标准计算。此外,被害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补偿费按照《解释》的第三十条来计算。如,一住所地和户籍均在上海市的被害人来宁夏出差不长时间就被杀害,由于上海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宁夏的标准,其死亡补偿费应当按照上海市的有关标准来计算。但是,被害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其死亡补偿费该怎样计算?我们认为应当以其户籍按照其经常居住地的标准来计算。如,被害人王某某的户籍在江苏省农村,其住所地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王某某来宁夏大武口区从事商品批发、零售已有十年,王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又在宁夏。虽然江苏的死亡补偿费标准比宁夏的标准要高,但是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反过来说,王某某的住所地也可以视为在宁夏大武口区,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统一后,因王某某是农村户籍,故王某某的死亡补偿费应当按照宁夏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

4、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解释》的第二十八条计算数额。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丧失正常的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成年近亲属的年龄是确定被抚养人主体的关键,这也是当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遇到突出问题的之一。相当一部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死亡时,其父母年龄在5054岁之间,如果给他(她)们考虑被抚养人生活费,一是《解释》没有明确的年龄界定;二是50岁的人给判赔了,50岁以下的人给判赔还是不给判赔?如果不给他(她)们考虑被抚养人生活费,那他(她)们的情绪是很激动的,他(她)们会说,我现在暂时不需要被抚养人生活费,但过几年你说我需不需要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仅涉及到“命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涉及到基层法院审理的交通肇事(被害人死亡)、重伤害(被害人严重致残)等案件,中级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直接影响到基层法院对涉及到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我们认为,应当以国家规定的男、女职工退休的年龄来界定被抚养人的主体,女性、男性年龄的界定值分别是55岁、60岁,分别超过55岁、60岁,就应当将其认定为被抚养人,支持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否则就不予考虑。

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仅支持3名受害人亲属710日的费用。交通费仅指办理丧事受害人亲属往返的路费,至于出殡的租车费用,因包括在丧葬费用里,故不重复计算;住宿费凭旅店的正规发票来认定;误工费依据受害人亲属的职业、凭有效证明来认定,法院如果认为误工费的证明不客观、受害人的亲属又举不出来令人信服的证据时,法院只能以同行业的标准来计算、认定误工费。

三、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之间的关系。

我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紧密联系起来,在法律所允许的幅度内,充分用好是否对被告人“酌定从轻”的权利及把握好“酌定从轻”的限度。

1、被告人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即使被告人方积极赔偿,我院也对其严厉惩处,不会考虑赔偿而对其“酌定从轻”,杜绝“以钱买刑”的现象发生。

2、被告人属于可判处死刑(不包括死缓)又不可判处死刑的案件,我院认真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要求被告人方积极赔偿。刑事部分,对被告人在从严的幅度内酌情判处,一般均判处死缓。上述两点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适用调解。

3、对被告人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包括无期徒刑)以下的案件,我院想方设法做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思想工作,督促他们在宣判前积极支付赔偿款,或采取法院组织调解、引导被告人方与被害人方自行和解的方式处理好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刑事部分,根据被告人支付赔偿款的多少而酌情判处。如果被告人赔偿的好,能被被害人方谅解,对其量刑从轻的幅度可大一些。如,本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本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可以再少判处几年。

但是,我院始终坚持“赔偿的再多,也不能减轻处罚”的原则,除非被告人还有其它法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

四、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好的工作方式、方法和经验。

( ) 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加强联系协调 , 为受理、审理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打好基础。侵害人身的犯罪大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公安机关对附带民事赔偿的解决首当其冲。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责包括告知被害人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组织当事人在审判前调解(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集体提起的除外) , 公安机关还可采 取扣押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先行给付被害人方部分款项的方式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来 , 随着公安、检察机关“为民、便民”措施的不断出台 , 两机关介入附带民事部分的力度加强 , 作用愈发重要。为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 ,统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办案程序及赔偿标准 , 我院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交流经验 , 加强信息沟通 , 统一认识。由于多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历过公安、检察机关 , 当事人双方对彼此的经济状况己大致心中有数 , 既便在上述两阶段不能达成调解协议 , 在法院环节当事人双方的情绪、心态也是较为理智、克制的 , 从而为法院审理好附带民事案件创造出了有力的条件。我院还建议公安、检察机关在卷宗材料中注明当事人双方及近亲属的详细住址和联系电话 , 便于案件到法院后 , 审判人员采用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 , 节约了大量的审判资源。

( ) 把好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审查关 , 使庭前准备程序更趋完善,积极督促被告人方在宣判前先行支付赔偿款。

1、 根据附带民事审判政策的要求 , 我院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限定在损害型案件上 , 即犯罪分子侵害他人人身或损坏财产而造成损失的案件 , 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抢劫、强奸中致人伤害的案件。对于非法占有型案件 , 如盗窃、职务侵占、诈骗、贪污等案件 ,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 我院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向被害人解释清人民法院将以判决的方式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责令退赔 , 勿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 , 我院受理公诉案件后 , 对于损害型案件 , 均做到了“ 应当 ”而不是 “可以” 的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切实维护了被害人方的合法权益。我院对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 不含死缓 ) 、被告人无个人财产可供赔偿、执行的案件 ,主动给被害人方做工作 , 动员他们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 简化了诉讼审理程序。

2、合法、灵活地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 保证了案件的质量。一是我院准许所有因损害型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其中包括财物遭受犯罪行为损害的人以及并非被害人的近亲属 , 但为被害人承担了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二是被害人死亡的 , 引导多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授权其中一名原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表其他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 , 提高了法院的审判效率。三是界定清了民事赔偿责任人的范围。只要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或起 因是出于执行职务或实施业务活动 , 其引起的损失就应当由其单位或雇主承担 ; 但行为人并非出于执行职务和实施业务活动的目的或超出执行职务和实施业务活动的范畴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 民事责任则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3 、庭前掌握被告人的家庭财产状况。在向被羁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状时 , 仔细询问被告人的个人、家庭财产状况 , 如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但无能力赔偿时 , 审判人员继续询问被告人是否委托他人代替赔偿,并对上述询问做有笔录在卷,以供在做被告人委托的人的赔偿工作时,让被委托人看一下。被告人委托他人赔偿的 , 在被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 , 限期让被委托人尽快赔偿。我院明确了附带民事原告人对被告人的个人、家庭财产状况负有举证的义务 , 同时,我院对被告人个人、家庭财产状况加大了核实力度 。在必要的情况下 , 我院采取了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以避免被告人的近亲属隐医或转移财产。对于以现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 我院经被告人方同意事先向公安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 将取保候审金 “冻结”, 待结案后从公安机关提取保证金以作为赔偿金。

4、我院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对附带民事当事人适时进行应诉指导 , 告知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 利 ; 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开庭审理的具体程序 ; 附带民事部分调解或判决两种结案的方式及法律后果 , 供当事人自愿选择。此外 , 我院针对当事人 “ 谁 主张、谁举证 ”的意识不强 , 相当数量的当事人从经济上考虑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 ,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 庭前审查其所提供的证据是否齐全。对证据不全的 , 限期举证并阐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注重对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包括无期徒刑)以下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的庭前调解。调解既能减少庭审程序 , 又能较圆满处理附带民事纠纷 , 使原告人所获得的经济补偿真正落到实处。我院选择一些被羁押的未成年人犯罪和被告人有明显悔罪愿望、家庭财产状况尚可的案件 , 组织双方到看守所进行调解 , 使被告人的近亲属亲身感受到自由可贵于金钱 , 期望多赔偿以减少被告人的罪责 , 主动缩小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诉讼请求上的差距 , 大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我院还选择一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将调解移至基层 , 充分发挥街道、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 , 邀请他们参与 , 协助法院做好调 解工作 , 化解了矛盾 , 从另一层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另外 , 我院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前提下 , 准许被告人方以房产、实物、有价证券折抵现金履行赔偿 , 为被害人方谋取到了利益。

 6、对于附带民事部分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 我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 但尽可能的在宣判前给被告人方做工作促使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赔偿 ,以便在刑事部分的处理上酌情体现政策。

 五、存在的问题。

( 一)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在立案环节只有结 案 , 没有立案可查。法院立案庭仅就刑事部分审查或登记后立刑事案号 , 至于该案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 , 在案号上 区别不开 ; 至于刑事部分在审理中当事入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 , 立案庭就更不掌握了。此种现象不符合审判流程管理。

( 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质证、认证不够规范。 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没有委托聘请代理人、辩护人的 , 原告人勉强举出证据后, 被告人也不懂附带民事赔偿的计算,质证、认证那就是合议庭的事了。有时法官在庭后还不得不为原告人方补充“ 收集” 证据。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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