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建山,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惠农区“时代”商贸城“勇红”超市经营人员。2006年3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被告人张勇,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2006年3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系吴建山的女婿。
2006年6月13日,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建山、张勇犯故意伤害罪,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吴建山辩称:被害人方和我夫妇二人在撕打中,对方有人往外跑,我追出去,连打带摔的将那个人摔倒在“勇红 ”超市门前的台阶下,我才去叫的张勇。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无证据证明吴建山打击过被害人的心前区,从被害人摔倒的姿势、法医鉴定来看,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面朝下摔倒、心脏受到地面震荡所致,摔倒的原因是酒后、雪后地面滑、双方处于撕打等多方面的因素。
被告人张勇辩称:没有打被害人。我跑到“勇红 ”超市门前时,地面上已经躺着一个穿白衣服的人;还见有人正在闹事,一个穿黑衣服的人在打我岳母,我就打了他。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故意伤害邢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勇对邢刚无侵害行为;如果认定张勇的行为是犯罪,应当对吴建山及张勇区别主、从犯。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1月23日中午至晚18时许,被害人邢刚及其朋友周建国、王国峰、张腾、林玉宝五人先后在惠农区喝酒。当晚18时30分左右,林玉宝、邢刚、周建国酒后进入被告人吴建山夫妇在该区经营的“勇红”超市内买烟,林玉宝先拿起超市靠门口的电话打电话。在买烟的过程中,邢刚往超市的地上吐了痰,吴建山提醒邢刚不要往地上吐痰,邢刚骂吴建山,吴建山便与邢刚发生口角,被双方的人劝解住。过一会儿,林玉宝打完电话后,拿起超市门口桌子上装有泡泡糖的罐子就砸向吴建山,吴建山的妻子宋东风喊到:“抢劫”,吴建山便与林玉宝、邢刚、周建国相互撕打起来,宋东风上前扯住林玉宝又喊到:“快去叫人,有人抢劫了”,吴建山在往外推邢刚后跑到“勇红”超市街对面的“贵发祥”餐厅大喊其女婿张勇的名字,喊完后又跑回“勇红”超市。在“贵发祥”餐厅里的张勇听到吴建山的喊话,便也随后赶到“勇红”超市,伙同吴建山将被害人邢刚连打带摔在“勇红”超市门前的台阶与地面的接壤处,吴建山还用脚在邢刚的上身踢踹。被告人张勇在打架的过程中委托张爱媛到“时代”商贸城的警务室去报警,因警务室没有人,未果。后被害人邢刚被出警来的公安人员送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邢刚系因钝性暴力作用于心前区致心脏震荡死亡。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建山、张勇在与被害人邢刚的撕打中,致邢刚死亡,后果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民事责任。但考虑到:1、被害人一方在“勇红”超市有滋事行为,是引起案件发生的前因,被害人一方确有明显过错;2、被告人张勇在案发中有委托她人报警的行为;3、被害人邢刚被摔倒在地时因钝性暴力作用于心前区致心脏震荡而死亡,并非二被告人直接打击致死;4、二被告人平常表现好,无违法劣迹史,能够部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态度。综上,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建山将张勇喊到现场,使张勇参与到打架中,吴建山在邢刚倒地、失去反抗能力后,仍用脚踢踹邢刚,从整个案件上看,吴建山所起作用比张勇大,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应有所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建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被告人张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主要问题
被害人邢刚是在何种情况下出现的心脏震荡死亡?即:被害人邢刚究竟是心前区受到打击后引起心脏震荡倒地死亡还是面朝下摔倒时心脏受到地面的钝性暴力致心脏产生震荡而死亡?
一种观点认为,虽无证据证明二被告人打击过被害人的心前区,但也排除不了二被告人击打过邢刚的心脏部位,致其心脏产生震荡倒地而死亡。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无证据证明二被告人打击过被害人的心前区。是邢刚被摔倒时,心前区受到地面的钝性暴力作用,引起心脏产生震荡而死亡。
三、裁判理由
法院依据鉴定人当庭发表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邢刚是被摔倒时,地面的钝性暴力作用于心前区,致其心脏产生震荡而死亡。
(一)对于被害人邢刚的死因,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但被害人邢刚是在何种情况下出现的心脏震荡死亡?是被打击而造成的还是被摔倒在地时产生的?邢刚的尸体检验报告及补充说明对此表述的比较笼统。因为涉及到法医学的专业问题,法庭并不能直接去认定或者否定哪种情形,上述情形的存在与否,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故法庭决定依职权通知鉴定人到庭参与诉讼活动,接受质询。
(二)在刑事部分调查阶段,经法庭审理查明了与被害人邢刚的死因有关的事实。
第一,查明了二被告人对被害人邢刚的行为。
即通过证人证言,证实了张勇和吴建山把邢刚连打带拉的摔倒在“勇红”超市门前的台阶上。摔倒后,吴建山就朝那个小伙子上半身踢了两脚。
第二,查明了邢刚倒地前后、倒地的方向和姿势的事实细节。
1、邢刚在超市门口被打时,还用手抵挡,进行着反抗;2、邢刚倒地后躺在地上一直没有动,他人去扶时,邢刚的身体已经发软;3、邢刚倒地的方向是头朝街面,脚对着吴建山的超市;4、邢刚倒地后的姿势是脸部、胸部朝着地面,背朝天。控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三)鉴定人当庭发表鉴定意见。
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宣读了被害人邢刚的尸体检验报告,法庭询问二被告人对邢刚的尸体检验报告有无异议,二被告人认为邢刚系摔倒致死;接着,辩护人经审判长的许可向鉴定人发问:被害人邢刚究竟是心前区受到打击后倒地死亡还是面朝下摔倒时心脏受到地面的钝性暴力致心脏产生震荡而死亡?鉴定人回答到:依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邢刚倒地后的姿势、现场环境,邢刚的死因符合摔倒后地面的钝性暴力作用于心前区,致心脏震荡死亡的机理。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于鉴定人当庭发表的上述意见均未再提出异议。
(四)法庭采信了鉴定人当庭的鉴定意见。
庭后,合议庭经评议、研究认为,鉴定人当庭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故予以采信。
四、法官点评
实施鉴定人出庭制度,有助于法庭对一些涉及到专业知识并且疑难、复杂、存在争议案件的正确审理。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出庭,可以公开、直观、具体地向法庭说明其鉴定作出的科学依据,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然后经过质询、回答问题,以及通过法庭审查鉴定材料的来源是否全面、客观,鉴定的根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符合法定的标准等方面的工作,才能使法庭对证据和鉴定意见的是否采信有了正确的判断标准,案件才能审理的更加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