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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两级法院贯彻执行《法官法》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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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5 9:48:00  文章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法院政治处

 

    近期,按照自治区人大对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要求,我们对全市两级法院《法官法》实施以来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情况如下:

一、全市两级法院队伍的基本情况

我市两级法院现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334名,其中具有法官职务的221名,占总人数的66%。职务结构:正、副院长17 ,正、副庭长79 名,审判员84名,助理审判员41 名;文化结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256人,占总人数的76.6 %。年龄结构:30岁以下27名,占总人数的8.1%;3140158名,占总数的47.3%;4150123名,占总数的36.8%;51岁以上26 名,占总数的7.8%。分布结构:中级法院法官61 名,占法官总数的27.6 %;三个基层法院法官160 名,占法官总数的72.4%。

二、《法官法》贯彻执行情况

《法官法》施行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在地方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严格贯彻执行《法官法》,成效明显,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严格执行法官选任资格和条件 。从学历条件、任职资格、法律工作经历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确保进入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条件和较高素质。一是严格按照任职条件选配法院院长、副院长。2000年以来,两级法院配合地方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选任院长、副院长12人,其中从法院系统提拔的10,从其他部门调入2人,全部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同时班子成员的年龄、知识结构得到较大改善,两级法院17名正副院长平均年龄45周岁,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占82.4%。 二是严格按照初任法官的条件和程序任命法官。 坚持任命法官必须通过初任法官考试或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任命前按规定层层上报审核。20036月以来,高院审核批准任命我市法院法官10人。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后,两级法院有6人通过了司法考试,4人被依法提请任命为法官

(二)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狠抓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法官公正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意识和能力;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培训规划,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实施“以考促学”等形式及采取奖励措施,鼓励法官通过在职学习提高学历水平。目前两级法院取得研究生学历的17人,取得法学本科学历的239人,法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已由1999年的27%提高到现在的76%。其中市中院57名法官中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48名,占本院法官总数的84%。两级法院有组织地开展观摩庭竞赛活动、法律文书评比活动和参加各级、各种业务培训班,近十年来培训约3800人次。 加强纪律作风整顿,先后组织开展“转变作风年”、“审判作风年”、“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和争创“文明单位”等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群众举报法官违法违纪的情况呈逐年下降趋势。

(三)强化对法官队伍的依法管理

一是认真做好法官等级评定和晋级工作。目前,两级法官有三级高级法官3 名,四级高级法官14名,一级法官78名,二级法官50名,三级法官51名,四级法官14名。二是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两级法院制定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严格约束法官业外活动的规定》、《法官诫免谈话制度》、《审理失误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度,严肃了审判纪律,规范了司法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等制度,实行先执行后收费改革,推行办公区、审判区分离,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三是加强对法官工作的考核。中院、平罗县法院和惠农区法院建立了《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对各项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大武口区法院建立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为每位法官建立业绩档案。2000年以来,两级法院共有500余人次被记功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积极落实法官职业保障措施

 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妥善解决法官的职级及相关待遇,不断改善法官的工作条件,想方设法为法官创造学习培训、提高自身水平的条件和机会,营造有利于法官全身心投入工作的环境和氛围。加强办公、审判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同时,对受到诬告陷害的法官尽快澄清事实,还其清白,保护法官工作的积极性。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法官法》学习宣传不够深入,《法官法》的有些规定落实得不够严格。

二是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法官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以致个别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影响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旨在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的教育培训任务繁重,但法院并没有专项的教育培训资金,限制了业务培训工作的开展。

三是法官职业保障水平还不够高。两级法院经费紧张,基建拖欠款数额大,车辆、审判桌椅、警用械具等设施无法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配置。法官等级与待遇没有挂钩、各项保险制度没有落实、法官的政治待遇低于同级行政部门人员等。

四是法官队伍的发展面临断层的危机。一是司法考试制度增大了法院现有人员进入到法官队伍的难度,自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我市法院每年参加司法考试的近60人,而通过考试取得A证的仅2人,取得C证的4人;二是社会上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人不愿到法院工作,而更愿意从事律师等能够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的行业,且法院中又有部分法官由于各种原因调出或辞去公职,法官流失现象严重。惠农区法院十年来,共有18人被党政机关任用或调走,其中17人是审判员,形成空编后,调入18名非审判人员予以补充,却只有4人具备审判人员资格。平罗县法院自法官法实施以来,共有21名法官离退休或去世,但由于不能及时补充审判人员,2005年,在岗人员63人中40岁以下的法官仅占法官总数的41.5%30岁以下的法官仅2名。

五是法官管理公务员化影响了专业化队伍的培养。一是现招录法院工作人员按照招录公务员的要求由自治区统一招考,由于用人法院不能亲自参与,导致招录人员并不适合用人法院的实际情况,造成工作的被动。二是由于法官必须要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样进行管理,却没有按照法院工作的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人员的职级待遇问题,无法贯彻分类管理的要求。

六是干部的协管交流难以落实。“协管”工作没有研究确定一个统一的规范,造成工作落实上的不一致性。党委在任命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时,并不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同时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两级法院干部的交流工作很难进行,造成工作人员“死水一潭”。

四、贯彻执行《法官法》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抓好《法官法》的学习宣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对法官选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法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进一步完善年度述职、考核和奖惩制度,从政治上、工作上、学习上、生活上落实法官的各项待遇,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减少法官人才流失。对法官的离退休进行规范管理, 让经验丰富的法官继续为职业服务。

()研究解决西部地区法院法官队伍面临断层的问题。考虑将招录法院工作人员工作的权利下放,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听取用人法院的意见后,根据该院实际情况选择合适人选;考虑将获得司法考试B 证及C证的人员任命为法官; 研究制定分类管理的操作细则,明确除法官以外其他人员的职级管理,逐步推行法院人员单独序列的管理制度。

(三)对法院干部协管交流工作进行调研,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争取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开展上下级法院法官的协管交流工作。

    (四)建议人大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法官法》有关规定,不断改善法官职业保障条件,解决中基层法院基建款拖欠、车辆紧张、法官等级津贴、保险待遇难以落实等问题。为法院配备专门的培训经费,提高队伍的职业素质。    (张晓霞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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