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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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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6 10:44:20  文章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    勇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切实保护,法律文书也将变为一纸空文,很大程度的影响了司法权威的公信度。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于执行工作。“执行难”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意、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虽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大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的积案,但执行难的问题却始终没有因此得到根本好转,笔者拟从执行难产生的原因,初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以提高执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产生执行难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1、执法外部环境的恶劣,尤其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我国当前的法院、法官的管理体制没有达到绝对的独立性,在法院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必然多方受限。如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款,财物上受其制约。这些因素都必然导致执行工作很难彻底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预。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滥用权职,随便给法院打招呼、定调子、写条子、加压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严重阻挠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运作。

2、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债权人能否及时运用法律手段行使权利,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及时得以兑现。有些债权人能抓住时机及时起诉、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或在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及时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缓解债权人的风险。但我们也应看到不尽如申请执行人心意的地方,当前,大部分的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呈现执行难的又一个原因。这主要是由于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钻法律空子,总是认为即使逃避执行被法院执行人员找到了,被民事拘留也比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划算,因此,就出现了被执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逃了又追,追到又抓,抓了又放,就这样的翻来覆去,判决始终得不到执行。但我们还要看到,有些执行案件确实是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面对这种现实,有些债权人公然不愿接受,明知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四处告状,认为是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债务人,反复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甚至于搬来各种力量敦促执行。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再次调查,并将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反复汇报、答复,使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所有的精力,反倒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

3、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协助执行或有意设置障碍,使执行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执行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方方面面互相协作,由于有些单位或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及地方保护思想作祟,法院执行工作有时很难找到积极协助者,如有些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低下,不能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甚至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有的协助单位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尤其是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有些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了拉拢住客户,完成定额任务,隐瞒被执行人存款账户或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故意拖延时间,贻误执行战机,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二)、法院内部原因

1、执行工作体制缺乏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是造成执行难的又一重要原因。

执行机构设置问题不能完全落实,影响了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机制的建立。最高法院要求全国各级法院都要设立执行局,但目前仍有法院的执行局设立没有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时,在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上,人民法院都采取审判业务庭的管理形式,各级法院执行庭之间是监督关系,在执行工作中,上下级法院和各法院之间缺乏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自为战,使一些相关集中、涉及多个法院的多头案件,不能统筹兼顾,从源头上根本理顺,类似问题突出表现在异地执行和委托执行问题上:在异地执行时,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常常劳命伤财到执行地,由于环境生疏,情况不熟,执行难度增大,求助于当地法院,但因为当地法院与执行法院互相没有约束关系,自身任务又重,缺乏协助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时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就更不想协助,对于这种情况,执行法院也是无可奈何,如果要委托执行那就更是难上加难了。

2、执行工作制度、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限制了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

1)执行工作不够规范。与审判工作相比,民诉法对执行工作的具体操作和期间的要求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对被执行人采取什么措施均由执行人员自由裁量决定;

2)执行方式落后。执行人员包揽了全部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调查取证及可供执行财产的查找工作,忽略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应有的法律责任,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作用;

3)执行缺乏应有的监督。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执法的专断性、随意性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监督。

3、执行人员职业素质不高,导致执行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有的执行人员对其自身约束力不够,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娱乐、财物甚至于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导致执行权力的滥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受到严重影响。同时有的执行人员为盲目追求成绩,提高执行率,不顾方法是否得当、合法,只为完成业务指标随意地把案件中止,完全不顾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和感受,从而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使“执行难”的社会影响无形地又延伸了一个领域。

4、执行人员少、装备落后、经费不足使“加大执行力度”落实不充分

目前大多数法院都存在执行人员不足、执行装备落后、执行经费有限的情况,而申请执行的案件却大幅度上升,大多数法院多采取分组执行,以提高执行效率,但在突发事件面前,便显得顾此失彼,穷于招架,有时法院执行人员甚至要用身体、鲜血阻挡凶猛的暴力抗法行为,在报刊上我们常看到类似的报道。所以人、财、物的不完备是局限法院扩大执行范围和加强执行力度的重要原因,无形中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

5、法院裁判案件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不明确等原因导致执行受困。

 法律文书出现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案件出现“执行难”的现象还位数不少。如有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导致被执行人借此与执行人员扯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审理不兼顾执行造成执行难。如有的诉讼案件,审判人员为了能调解结案,将本来被执行人能分三次付清的款项分成七次、八次甚至更多次偿付,使此类案件不停执行不停立案,不仅增加了执行任务,同时还大大分散了执行精力。还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的或者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错失执行良机。

(三)、执行立法滞后,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法律对执行工作的规定少而散,现执行工作主要依靠《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来开展工作,但其又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有些程序设置太繁琐,不便操作,有时甚至不能发挥实效。使执行人员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1、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新的履行期限与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期限相抵触。已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是经过法定程序,代表国家法律所制作的具有法律现实意义的司法文书,本身就具有权威性、时效性和强制性,如向被执行人再发执行通知书,新的执行期限与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期限相抵触,其法律的严肃性和即时履行性难以实现,同时无形中为被执行人提供了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时间和机会,不利于执行,妨碍执行,导致执行难。

2、对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局限、繁琐,不便于执行。在审判实践中,一些被告人把在法院主持下与原告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作应付法院、原告人的“缓兵之计”,根本不打算履行调解协议,对于此类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有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时,由于刑法只限于判决、裁定,执行人员就不能依照刑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因为法律对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没作任何要求,必须由执行人员查实证据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执行”后,再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如果案件在异地执行,执行人员在查实证据方面更是难上加难。

3、有些规定呈现“不公平”现象,如规定对人民代表实行民事拘留时,要经其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这就使得申请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绝对不平等。

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认识到执行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特殊性,有关的执行规范还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实际需要。

二、克服执行难的有效措施

(一)、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和媒体的配合,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目前执法环境不尽如意,与人民法院的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密切相关。只有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充分理解,才能给那些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被执行人强大的压力,只有社会上造就人民法院执行的最佳势态,法院的执行才会产生巨大的效果,从而出现“峻坡走丸,战功甚博”的效果。对于营造有利于法院执行的社会环境,法院还必须做许多工作,如主动及时全面地向本地党委、人大汇报执行工作,向本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法院执行工作中需其予以解决的情况,依靠他们的领导、监督、支持,并争取媒体的积极配合,营造声势,从而促进执行。对于确实无法消除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行为,笔者认为应采取交叉执行方式解决,如本地区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在立案后超过六个月未能执结的,可以办理委托外地法院协助开展执行工作,由此改变现有的执行情况,创造良好的执行条件,以便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执行队伍。

执行是一门艺术,是群众工作和技巧工作相结合的专门工作。当前执行队伍素质和执行水平不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执行队伍是搞好执行工作的人力保证。各级法院应选配精干力量,充实执行队伍,同时加强物质装备力量,严格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防止贪赃枉法、循私舞弊行为发生。同时还应注重业务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实行规范化管理,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三)按照“全面公开、强化监督、严格规范”的要求强化执行方式改革,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实现执行工作的实际效能。如采取全面推行执行异议听证制、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建立和完善执行长负责制、加强执行工作监督制度、公开督促执行等方式,以取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运作环境。

(四)现行的执行立法已落后于执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应结合实际执行工作完善执行立法,加快强制执行法的出台,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五)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对债权人、债务人的法律法规教育,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引导当事人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即不举证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样一方面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缩短执行周期,同时也使当事人从中具体认识、了解执行工作的性质和内容,从而使当事人充分地理解和信任法院执行工作。

总之,基于执行工作在法院中占据的重要地位,我们必须努力解决“执行难”,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权益,关系到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信心和信任。因此,只有法院的管理体制、国家执行立法等问题解决了,法院的执行改革才能进一步深化,“执行难”这个社会关注的问题才能得以解决,从而克服各种阻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得当措施,使执行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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