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洁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既要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又要适应纷繁复杂、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近年来,石嘴山市行政机关法律意识、执政能力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认同,为促进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石嘴山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笔者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行政审判庭2003年以来所审理的行政案件为依据,对石嘴山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状况进行了调研,发现个别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在此一一列举并分析原因和对策。希望能够给予行政执法机关些许借鉴。
存在的问题
(一)重实体处理结果,轻处理过程的合法性,造成程序违法。
程序合法是实体结果合法的前提条件。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是很多,主要是程序方面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解决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一方是拥有强大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势单力薄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往往处于主动和优势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这就给行政机关的某些工作人员以很强的优越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注重执法程序的合理性,该送达的不送达,该告知的不告知,甚至忽略执法的重要环节,造成程序严重违法。
1、房屋拆迁,程序违法,引发诉讼。随着城市面貌的日新月异,拆迁也成为既普遍而又棘手的问题。拆迁不仅事关国家发展、城市建设,而且处理不当也极易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容易引发纠纷。由于拆迁涉及面广、影响较大,难以掌握各方利益的平衡,加之拆迁人急于求成,被拆迁人又希望得到最大利益,因此导致拆迁纠纷层出不穷,呈逐年上升趋势。拆迁的不同环节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关系,也都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纠纷,拆迁人、负责拆迁管理的行政机关只有搞清楚每个环节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认真对待每个环节必经的程序,才能有效行使拆迁权力、正确解决拆迁纠纷。尽管我市负责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在规范拆迁程序中做了大量工作,也加大了依法行政的力度,选派了懂得拆迁法律、法规及程序的工作人员,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评估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资质。
在大武口区法院所审理的涉及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案件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还存在没有对为拆迁房屋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核,评估报告中存在缺项漏项问题,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没有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3、颁证机关自行测量土地、房屋面积,程序违法。原告某房屋开发公司在大武口区开发建设某住宅小区商住楼,将住房预售给第三人马某某等八人,在被告某行政执法机关给第三人马某某等八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没有按照建设部《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部门进行面积测量(宁夏建设厅公布的石嘴山市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是正衡房地产测量所),而是自行测量发证,此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4目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某行政执法机关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未作处罚决定,直接登报注销土地使用权证,程序违法。
胥某采用欺诈手段,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声称取得了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将此块土地分块转让给郝某等人,由胥某拿伪造的公文,到市国土资源局给郝某等人分别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后胥某案发,因诈骗罪被判刑,某行政机关则直接登报注销郝某等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属程序违法。正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先做出注销郝某等人土地使用权证的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送达持证人郝某等人,郝某等人不服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登报注销,则剥夺了持证人的权利。
(二)行政机关个别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欠缺,认定工亡有误
王某系某公司职工,某天下午4点下班后离开公司,6点50分发生车祸死亡,车祸地点是在公司到王某家的路上,经王某亲属申请,某行政机关认定王某是在下班途中遇车祸死亡,依照《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王某系工亡。王某所在公司不服,认为王某从公司到家只有十几分钟的路程,王某下班后2小时50分钟车祸身亡,断定不是在下班途中,而是下班后未直接回家或回家后又出门做了别的事情,于是申请宁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复议,要求撤销认定王某工亡的决定,复议结果维持原决定,于是该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对王某作出工亡认定决定书过程中,未对王某是否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基本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无法说明王某死亡当天下午4点到6点50分的去向,该具体行政行为无基本事实作为支撑,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某行政机关提供的据以作出王某工亡认定决定的案卷材料无法证实向原告某公司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至原告某公司无法履行举证责任,属程序违法。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3目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某行政机关对王某作出的工亡决定,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个别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缺乏责任心。
如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登记时,未对交易人身份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致使实际产权人病故数年,其亲属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伪造实际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协议等,办理了死人将住房卖给他人的过户登记手续,做假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四)个别行政复议机关不认真履行复议职责。
个别行政复议机关本着庇护下级,维持本行政单位威信的思想,对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时不及时纠正,导致行政诉讼的提起。
(五)法律意识淡薄。
个别行政机关的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对行政诉讼不理解,对法院行政审判不配合,有抵触情绪。更有甚者认为“基层法院院长才是副处级,怎么能管我们正处级、厅局级行政机关的事呢?”
对策
(一)从思想上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依法行政的意识,从过去的靠行政命令、行政指导等传统观念、工作习惯中摆脱出来,改变人治思想为法治行为,摒弃随意性,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一切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着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
(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多给他们创造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机会,以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将行政执法的质量问题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当中,与部门领导的政绩挂钩,奖优罚劣。实践证明,哪个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重视,这个部门出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就少。
(四)各行政执法机关针对本部门业务的性质,重点培养几个业务水平高,可塑性强的业务骨干,让他们为本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把关,行政领导要摆脱官僚作风,放下架子,善于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避免和减少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
(五)行政执法机关要正确对待自己的错误和过失,发现错误及时纠正,以免百姓到处上访告状,使恶劣影响扩大,影响政府形象。一旦纠纷成诉,要正确对待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针对自己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勇于承担败诉责任,而不是想方设法推卸责任,给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制造障碍。
(六)在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下,在法院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推行行政领导出庭制度,要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领导尤其一把手出庭应诉或者旁听行政诉讼,通过庭审,使行政领导对行政诉讼有更为感性的了解,对本机关、本部门行政执法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会有更深入全面的认识,以增强行政领导的法制意识,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更加规范,更加合法。
(作者单位:大武口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