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 仁
一、深刻认识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重要意义
(一)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制作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审判人员而言,一年可能办上百件案件,其中几份裁判文书出现一些质量问题,其所占比例只有百分之几,而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终身也许只打一次官司,而这一次官司的裁判文书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其所占比例就是百分之百。因此,审判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质量,切实做到对当事人负责。
(二)要从裁判文书的作用来充分认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性。
1、优秀的裁判文书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价值目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对于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但这种正义和公平是以裁判文书作为最终载体或表现形式的,公平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得到彰显,正义能够通过裁判文书得到阐释。裁判文书为当事人正确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当权利得到救济,义务被予履行,劣行受到矫正,邪恶受到惩罚,公平之气就会在人们心中浩然升起。
2、优秀裁判文书有利于化解民事纠纷、保障社会稳定。裁判文书化解民事纠纷的关键固然在于裁判结果的公正,但公正的裁判结果并不必然能够化解纠纷,一个原因就是裁判书存在说理不够或其它方面的瑕疵,使得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不够,以至于败诉方的当事人认识不到你裁判的公正,在毫无道理的情况下,抓住判决书中的一些表述问题上诉、申诉、上访和缠诉,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可以说,说理不清的裁判文书不仅不能彰显社会正义,而且还可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这里我可以举一个例子:如刘涌一案,作为一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案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用语却含混不清,判决书上写道:“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也许是刘涌当初从死刑改判为死缓的原因。我个人猜测一是刘涌存在着重大立功表现,二是刑讯逼供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判决书未具体说明。判决书还写道,“刘涌作为该黑社会组织的首要分子,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虽然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这里“本案的具体情况”是指什么?为何不能公开?在审判公开的情况下,判决书中不公开说明判决的理由,无疑会引起人们的误解,导致广大民众的质疑和声讨。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我国法院判决书不说理或者说理不清的又一典型事例。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判决结果可能是公正,但由于文书未公开和透明地表述也能引起社会误解,必然缺乏公信度,不具公信力。
3、有利于发挥裁判文书的法制宣传功能。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阐释法律、宣传法治最直接的窗口,也是审判工作发挥社会功能的最终载体。一份逻辑清晰、有说服力的裁判文书是使审判行为获得正当性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一篇非常好的法治宣传材料,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功用,教育当事人及其他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规范和引导公众行为。
4、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近年来,全国法院开展了公正司法树形象和规范司法行为的活动,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是活动的重要内容。这是因为,优秀裁判文书代表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也是法官的素质的集中展示,其不仅能展示人民法院的文明执法和司法公正,还能展示法官的人格形象与魅力。判决的说理,最见法官功底,法官的学识、人品、世界观、方法论和敬业精神均跃然纸上。
二、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92”样式执行尺度把握不好。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过分拘泥于“92样式”。形成千案一面的公式化裁判文书,不能保证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公正性。如在首部诉讼程序的叙述部分,因“92”样式规定的过于笼统,不能涵盖如审理的期限问题、主体的追加、变更问题、财产保全问题等一些足以反映审判程序公正性的问题,难以体现法院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另一种倾向是彻底否定“92样式”。法院的裁判文书总体结构应当是固定的,甚至个别词语如“诉称”、“辩称”、“述称”等体现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词语也应当是固定的。因此在新的样式出台以前,“92样式”仍应当作为我们制作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基本依据。
二是体现法院审判程序的公开性和合法性不够。对案件的由来、起诉时间、立案时间、送达时间、开庭时间、审理案件的过程、超审限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财产保全、延期审理情况、审判组织的组成及回避和变更情况、当事人的追加及变更情况、是否经审委会讨论等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及所依据的法律缺少介绍说明,让人民群众不能通过判决书就能了解法院审判案件的全过程。
三是文书说理性不强。说理不准确。不能立足于事实,全面、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准确概括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叙事不清楚,似是而非,使人产生歧义;说理的针对性不强,不能紧紧围绕诉辩争议,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作出回应,对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态度不明确,往往在细枝末节问题上纠缠,反而不能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说理的逻辑性不强。不能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严格按照逻辑学三段论的推理规则进行说理,充分论证和阐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相互联系,思路不清晰,层次不分明,不能做到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判决结果一致;说理的法理性不强,对案件适用法律的精神和法理缺少必要的解释,解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因和合理性,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因此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往往概括归纳不准确,有的照搬照抄当事人在起诉书、答辩状和庭审中的陈述;争议焦点归纳不准确,与论证和说理衔接不合理,有的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说理薄弱或不作说理;对证据的分析不够充分,缺乏力度,认证水平不高。
四是事实部分不认定事实。在裁判文书制作中,往往是只叙述诉、辩主张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不发表法院的认定意见,而将本应在事实部分阐明的认定意见放在判决理由部分来写,以至于在事实部分不能确定事实。从而导致“本院认为”成了无源之水,不符合判决书的逻辑结构,也就混淆了裁判文书中这两个部分的功能。使整篇判决书让人读来觉得层次不清、条理不明,降低了其说理力度。
五是在内容上有求长求繁、文字晦涩、思路不清晰的问题。在制作的裁判文书中,不能遵循“有话则长,无话则短,详略得当”的制作原则。叙事详略不当,内容重复冗长的现象还较为普遍。许多裁判文书注重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认定,在归纳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后即罗列全部证据,继而对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文书的篇幅虽然很长,但往往表述混乱,内容庞杂,论述繁复,条理不清。有的民事判决书,在事实部分先详细地叙述了原、被告诉辩状中所陈述的事实,接着又列举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证据所证明的内容。这两部分案件事实已有重复叙述,然后又表明法院查明的事实。这样,判决书中三部分的内容一再反复叙述,使人看后感到重复啰嗦。
六是援引法律条文方面的问题。当前,裁判文书存在援引法律条文不缜密、不具体的问题,有的引用上位法原则性的规定,不针对案件引用下位法的具体规定;有的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裁判案件却没有引用司法解释;有些复杂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和法律漏洞的补充,却不在裁判文书中加以说明。有的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有错引和漏引现象;有的引用法条的顺序不规范,没有按照先程序法后实体法,先法律、法规后司法解释的顺序进行;有的将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的行政规章和最高法院适用法律的各种意见、批复、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七是判决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内容不明确、不清楚、含混不清,似是而非,模棱两可,让人产生歧义。2.内容不完整。有的遗漏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的不能做到判尽,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在判决给付的数额少于请求数额时,裁判文书仅写明判决给付的数额,对其差额部分不予表述,也有少数判决书对没有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在主文中不予表述。3.内容可执行性差。不能选择适当的行文方式以便当事人或执行法官能正确无误地执行给付命令。4.超出诉讼请求。表现为对当事人没有诉请裁判的诉因进行裁判,裁判的性质与诉讼请求,裁判给付的数额多于请求给付的数额,虽裁判给付的总数额未超过诉讼数额,但对其中某些请求超判而对另一些请求少判。
三、如何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1、丰富法律与专业知识。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文书,其制作自然要熟悉法律知识,但这不够,还要学习和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就合同纠纷案件来讲,除了与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外,还要学习和了解与该合同纠纷类型相关的专业知识,要了解财务记账和结算知识、行业交易习惯等。如果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你就应对工程招、投标的程序、施工管理、定额标准,费用构成、工程结算、审计鉴定等相关程序知识有一个大概了解。否则对双方争议的直接费、机械费、人工费、其它直接费与相关的十多个费种、费率如何计取,就无法评断。
2、打牢文书写作的基础。法律文书是应用公文,与写其它文章一样,除了专业知识外,还得具备词义辨析、遣词造句,准确使用标点符号这些文字基本功。写文章的基本功主要是指“语言与逻辑”的基本功。语言是表达的工具,要掌握这一基本功,就可不忽视字、词、句,主、谓、宾这些语言元素和语法规则。
3、提高说理能力。裁判文书的灵魂是说理,说理也是让法律充满生命与活力的手段。说理是裁判的灵魂。一份好的判决书应该是一个说理透彻的法律文书,应大力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将法院作出裁判的理由写得一清二楚,其公正性使人无从怀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也指出,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4、提高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责任心是消除错字、漏字、多字和符号错误等文书低级差错的有效途径。我认为裁判文书出现的大量低级错误,并不是制作人员的写作能力不强或者说法律知识不足,主要由于工作责任心的问题造成的。写作时漫不经心,校对时粗枝大叶,出现了小学生就能识别和发现的错误。如文书编号,将2000写成20000,将500万元写500元。又如,曾有一法院的审判人员发出过“上午三时准时到本院审判法庭开庭”的通知。使当事人以为法院工作忙,夜间还加班审案子。还如,有的文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打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同民法通则》。这种情况显然不是作者的水平问题,而是作风上的细致问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表现。造成这方面的问题,可能在少数法官思想上还存在一种错误观点,即认为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并非是自己的责任,还有校对人员和签发领导的层层把关,因此机械地履行写作程序,把发现错误、纠正错误的责任交给了别人。这种应付的态度也是不正确的。低级错误也叫“硬伤”,最容易让当事人抓住“把柄”,往往会造成一些不好的社会影响。
5、把好文书校对、签发关。文书校对是减少裁判文书质量差错的重要防卫关口,一定要认真负责地严守这一关。校对应采用多重方式,除了制作者本人校对外,还应请合议庭其它成员参加校对,以便发现制作者本人难于察觉的疏忽。如签订合同的“订”,不少同志写成坚定的“定”,而《合同法》用的是装订的“订”。
总之,加快裁判文书改革步伐,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不仅是法院改革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展示并树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形象的迫切要求。我们召开这次研讨会,希望能够对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启迪。作为法官,不仅要准确领会立法意图,理解法条规定,更要能够通过口头表述和书面表述,精确地释法明义,能够通过缜密的逻辑推理,将案件事实在法律的原则规定中“对号入座”,能够通过准确的文字表述确定当事人争讼的结果、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履行方式。因而,法官除了要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廉洁、还要博学多识、处世严谨。这些素质都能透过纸背呈现给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所以,做法官不易,做一名好法官更难。但我们身处改革的时代,大浪淘沙,不进则退,这绝非危言耸听。借此机会,希望与各位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