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注重工会干部培训工作
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    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为实施“三大战役” 提供 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
千里拜谒西柏坡   心灵洗礼起波澜
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结对帮扶”点农村党员参观大武口城市建设
市中级法院加强作风建设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我们这么做 市中级人民法院
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在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好“两个作用”

  您当前位置:首页>>调查研究>>调研文章>>正文
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践与探索
   
  -----------------------------------------------------------------------------------------------------------------  
 
2007-9-12 10:46:26  文章来源:惠农区法院
 

 

惠农区法院院长  韩忠实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相当一部分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不同程度存在着“空判”“空调”现象,“执行难”、“难执行”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大问题,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为此,我院就执行工作的现状,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和相应对策,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

  一、“执行难”现象及其成因剖析。

  执行工作主要有“七难”:(1)被执行人难找;(2)执行财产难查;(3)协助执行的部门难求;(4)被执行的财产难动;(5)受到干扰难办;(6)执行中挨打受骂申冤;(7)执行人员受到人身伤害补偿难。“执行难”现象的形成除了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历史背景之外,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干扰和影响执行工作。

  1)一些单位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部门及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只考虑到部门的利益或只考虑自己任职期间的利益,而无视法律的尊严;特别是委托异地法院执行案件,即使是一些采取抵押、诉讼保全措施的涉案财产,也经常被非法转移或隐匿。有些领导认为债务不是自己任职期间欠下的,概不履行;有的一执行就找上级主管领导,让领导当“挡箭牌”;有的以保护本单位利益为由,煽动离退休职工围堵执行人员,或到上级集访,干扰法院执行。这样的积案多达数十几起,涉及一部分委局、乡镇、村组和学校。(2)协助执行义务人法律意识淡薄,不配合或不履行协助义务。有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以各种理由不协助执行或对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产生怀疑,有的以一些部门规章或内部规定为由,不予协助执行。(3)一些被申请执行的厂矿企业和基层干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干预人民法院正常的执法活动;有的公然暴力抗法,纠集人员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砸毁执行车辆,这也为执行行动带来了困难。

  第二,社会环境对执行人员工作的影响

  一是“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具有“有钱不还”、“赖债不还”等劣根性。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普遍存在恶意逃避、下落不明或者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的状况,形成了“人难找、物难得、案难办”的被动局面。相当一部分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对抗执行;有的还借“做生意”之名,行逃债之实,居无定所,行无常踪,增加了查找的难度。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常借破产、改制、重组之名逃避债务,还有的利用转租或合资等名义进行逃债,使法院难以执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落空。

  二是“物难寻”。一部分当事人在诉期间预感要败诉时就开始挖空心思的隐藏、转移资产,如有公款私存的,有搞假买卖、假抵押对抗执行债权的,搞假赠与逃避债务的、有搞假离婚、搞假破产借以“逃债”;有的公然毁灭证据,藏匿财产等。

  三是协助执行人难求。一些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机关和个人,不是积极协助配合执行工作,而且设置障碍,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藏匿、转移财产。

  四是应执行财产难动。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法院的查封、扣押令被肆意撕毁,被执行的财产被擅自处理;有利用人大代表身份抗拒执行的,他们甚至认为履行义务是“无能”,逃避、赖债是“能人”、“英雄”。有的人目无法纪,公开对抗执行等。

  第三,当事人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执行意识不强,导致“执行难”现象屡屡发生。具体表现为:

  (1)一些当事人缺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生产经营的风险意识,在与他人或其他组织的交往前未认真审核对方的资信能力,产生纠纷后又不能及时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据调查,大约30%的执行案件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等。

  (2)部分老企业经济效益差,无偿付能力。我市大部分老企业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负债多、偿还能力差。几个破产企业,同时存在几十个或上百个债权人;有的企业虽未破产,但处于停产、面临破产的边缘,难以为继,职工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面对这些情况,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必然会激化矛盾,引发不稳定因素。

  (3)部分案件无执行标的,一开始就无法执行;部分农村经济纠纷案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等,标的虽小,但被执行人大多是自然人,赔偿能力有限,有时也是难以执行。

  第四,法律规定不够健全,强制执行的条款较少,而且表述笼统,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较差,对法院执行部门的性质、地位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难以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刑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刑罚制裁措施,表述不够详尽、具体,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阻碍、干扰甚至暴力抗法等行为,缺乏明确的处罚手段和制裁措施,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313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条款作了司法解释,但启动刑事程序,操作时间长,执行效率低,不能“现时现报”,起不到应有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助长了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被执行人借这一“空档”层层上告,诬称执行人员打人、执行人员违法办案等。再者,由于缺乏刑事责任保障机制,被执行人有恃无恐,碰到硬的、横的、乱告状的案件,执行人员就暂时把案件放下来,形成案件越积越多、执行越来越难的连锁反应和恶性循环。

  第五,人民法院孤军奋战,唱“独角戏”,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克服“执行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排除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和阻力,单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由于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人民法院害怕群众上访闹事,不能大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使一些公然藐视法院、抗拒执行的不法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反过来,使众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萌生侥幸心理,导致“执行难”愈演愈烈。

  第六,法院自身的原因。从我院的实际情况看,执行机制和队伍建立较晚,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有待加强。有的执行员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做群众工作;有的知识储备不足、思路不开阔,不会探索或运用新的执行方法和途径。内部工作动作不协调,审、执行机构分立以及执行裁判权、实施权分权制衡等情况,本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管理和监督,但对当事人来讲,法院是“轮番换将”,影响了执行时间与效率,甚至丧失了最佳执行时机。法院内部审判人员存在“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即审判员只考虑到判决结果,不考虑案件的执行。执行工作的物资装备、通讯设备、办公条件相对落后,对付转移财产、抗拒执行、恶意逃债等行为,快速反应跟不上;缺乏警用械具,执行中缺乏威慑力。

  二、探索与启示

  回顾我院近年来的执行工作实践,我们有以下几点启示和体会: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近年来,我院执行工作之所以成效显著,就在于能够自觉主动地接受市委的正确领导,接受市人大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始终坚持“以学习强素质以德治院、以作风树形象公正振院、以科技促审判改革兴院、以制度抓管理效率强院”的建院方针不动摇,强抓“执行难”不放松,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先后开展了执行信访案件专项治理、涉法信访案件专项治理回头看、领导包案下访等活动,加大对一些疑难案件、久执未结案件的执行力度,清除了一大批沉积多年的“老大难”案件,从而使90%的信访案件结案停访息诉。

   (二)必须树立“大执行”观念,依法执行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执行的外部舆论氛围。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要求全党、全社会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坚决纠正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执行工作中,我们除了执行好法律之外,还要处理好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与案外人的关系,法院与行政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相关司法机关等关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主阵地作用,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正面报道,宣传执行法律法规,宣传执行措施、执行成果、典型案例及执行干警的先进事迹,提高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加大对经营投资风险、市场风险及诉讼风险的宣传力度,强化当事人风险防范意识。让社会各界了解、理解、信任支持执行工作扩大执行威慑力和影响力。

    (三)必须强化法治意识,维护司法权威。

  (1)各级领导要带头学法、守法、护法、严格办事,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扰法、不插手,不干预正常的办案活动;(2)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但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还要帮助法院排除执行中遇到的种种干扰和阻力,妥善协调解决各种复杂疑难问题。同时,还要加大对执行工作财政支付的力度,为执行工作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3)要把抓法院执行工作列入单位目标考核,外地的经验是年度完成协助执行任务数的80%为合格,否则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予以黄牌警告,责任人一年内不准提拔重用;(4)正确处理和对待执行上访案件,执行上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人因执行不到位而上访;第二种是被执行人无理上访,企图通过上访达到赖债、不履行义务之目的,此类案件,只要不是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一般不应做为上访案件处理,而要劝其走法律渠道,因为进入执行程序,已到了法律的最后程序,案情上一般不会出现过错,即使有错,也只有走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如果做为信访案件处理,反而会贻误时机,造成案件执行不能的情形。

   (四)必须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

  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是攻克“执行难”的有力保证。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建立完善教育、管理、监督机制,不断提高执行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一是要按《法官法》的要求,不断推进执行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按院党组提出的“四化”(理论学习制度化、岗位培训专业化、素质教育学历化、文化建设多元化)要求,把教育培训作为提高素质、开发潜能的必要措施,逐步实现由“重业务、轻教育”模式向思想教育与业务素质提高同步并重的转变,以适应新形势对执行人员的要求。二是加强廉政教育,落实好“法官十三个不得有”及本院的有关规定,注重解决好队伍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廉、执法不公、执法不实等问题,三是要慎权、戒贪、律己、修德,把法律、纪律、他律转化为严格的自律,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体系。

  (五)必须加强执行改革,加大执行力度,增强执行效果。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新时期执行工作的规律和方法,尽快实现裁判权与实施权的分离原则,从机制上,体制上保证执行的高效与公正;做到执行文书格式化,案件流程规范化,执行程序公开化,要从实际操作上建立一套使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

  二是对部分有能力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申请执行人,要建立公、检、法三家配合运作机制,启动刑罚程序,依法惩处行为人的抗拒执行罪。

  三是执行部门要充分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作用,遇到执行案件,统一协调执行力量,力克执行难题。

  四是最高法院及国家立法机关,要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制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执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六)必须坚持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继续保持“三个舍得”,为执行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近年来,执行干警发扬“三千”精神(即千言万语、千辛万苦、千方百计)、争当“三水”干警(即晴天一身汗水、雨天一身泥水、早上一身露水)、披星戴月、加班加点,付出了巨大的艰辛和劳动。促使其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的关键,就在于院党组一直对执行工作实行政策倾斜,做到了“三个舍得”,即舍得在人员配置上投入、舍得在硬件建设上投入、舍得在经费保障上投入。高投入带来回报,实践证明,以“三个舍得”为基础的执行保障机制,不但确保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为执行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储备了后劲、打下了坚实基础。这应作为一条经验长期坚持下去。

 

  打印】【关闭窗口  
 
备案编号: 宁ICP备06001102号 Copyright©2004-2007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952-2013852 邮箱:szszjrmfy#163.com (#换@)
本网站由石嘴山新闻网制作维护:Www.SzsNews.Com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