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玉
从近年来我庭审理的案件看,关于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有上升的趋势。2005年没有收案,2006年全年二审受理4件,2007年第一季度已受理并审结1件。
通过审理该类型案件,发现有以下共同特点:第一,双方诉讼请求明显对立,人寿保险公司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而被保险人一方往往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第二,从案件事实看,双方均签订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均在初期履行了缴费义务,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时均被拒绝,因而纠纷成诉;第三,保险公司均陈述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之初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病史的行为;第四,由于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区别于一般债务履行的即时性,因此案件调解难度较大;第五,当地人寿保险支公司与自治区人寿保险分公司的内部隶属关系不明,从审理该类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反映出,关于赔付决定以及资金来源问题均与上级人寿保险分公司密不可分,当地保险支公司缺乏自主性,而自治区分公司又不是合同一方主体,因而在上一级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上存在争议。
通过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分析,该类型案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诚信意识的缺失是此类纠纷的首要成因。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保险费带来的巨大利润,在收取保险费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不是积极依约进行赔付而是百般推诿,拒不理赔,尤其是人寿保险表现的更为明显;其次,保险公司核保制度不尽完善,保险公司业务员不能恪守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不高也是导致双方对簿公堂时各执一词、互不让步的重要原因。保险公司业务的具体运作方式是由业务员以推销的方式进行的,尽管保险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员进行培训,但由于业务员的收入、奖金等个人利益直接与其做成的业务量挂钩、成正比,因此,片面追求业务量,忽略甚至省略必要的、严格的审查、询问环节就订立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业务员为追求效率,仅要求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签字一栏签署名字即可,其他事项均由业务员代劳,从而无法保证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当然,从其他法院判决的案例看,也不能排除确有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隐瞒重要情况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
针对上述纠纷成因以及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减少此类纠纷,我们建议保险合同的双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进一步加大诚信意识。保险合同的双方应当建立以诚信为本的做人做事原则,树立良好的诚信守约的社会风气;
2、提高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3、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要针对近年来引发纠纷、理解上产生歧义的条款,改进或废除一些与实际不相适应的习惯做法;
4、探索并完善对业务员业绩考核的新的核保制度,不能片面地以业务量作为个人利益的评价标准,更要注重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