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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官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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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12 16:26:34  文章来源:
 

 惠农区法院副院长  陈彦林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任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承担的一项重大而光荣的职责。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关键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通过实行法治来整合多种利益诉求。这是现阶段社会和谐得以实现的必然条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肩负着惩治犯罪,保护人民,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和行为,引导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使命。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法院队伍,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人民法院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发挥好职能,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这一重大使命的前提条件。因此说,提高法官素质,构建司法和谐,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司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认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法官思想政治素质

人民法院应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为民意识,把明荣知耻的思想融入司法实践,不断加强法官队伍的审判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人民法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指导实践,提高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好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排除执法工作中各方面的干扰,抵制各种腐朽思想侵害。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正确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

  二、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作为一名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具备敏锐的洞察能力、敏捷的判断能力、透彻的分析能力、理智的自控能力、理性的决断能力、令人信服的说服能力,要培养这些能力,需要对法的原理与法的内容有深刻认识,所以应鼓励、支持法官参加更高的法学学历或学位教育,法院应给要求进步的法官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如对于西部落后地区法院的法官,更应组织支援西部讲师团定期、定点地开展培训。做好学术调研工作,在审判工作中查找问题和不足,在解决问题中学习和进步。加强西部地区与中东部地区法官的学术交流、统一认识。完善法官培训体系,确保法官对新知识的掌握,促进其审判能力不断提高。

  改革和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努力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应根据人民法院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案件数量、保障条件等因素,研究制定法官员额比例方案,实行法官定额制度。建立包括法官任职条件、遴选任命程序、法官职务晋升等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程序。逐步规范选任工作,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行法官统一招录并统一分配到基层法院任职的制度,加大选任工作力度,解决基层法官断层问题,保证选调、招录优秀人才从事审判工作。

  三、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

人民法官应当具备坚持党性、忠于人民的政治品质,实事求是、坚持真理的理性修养,秉公执法、无私无畏的职业追求,勤奋敬业、开拓创新的敬业精神,光明磊落、廉洁奉公的人格情操。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要靠教育训练、靠制度规范、靠纪律约束、靠组织监督,特别是要同严明的纪律相结合。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法院内部监督机制

  应继续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行为规范》,从立案、审判、监督和执行四个方面入手,从最容易发生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实体权利的环节和最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岗位入手,规范法官审判行为,约束法官业外活动。对于因忽视司法管理而出现的权责分离、制约不够、效率不高等情况,要加大规范司法管理行为的力度,逐步建立法院内部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

  依法完善二审对一审的审级监督,按照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认真落实违法违纪审判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对法官的监督管理。通过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从中发现违法审判的线索,加大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行为的力度。

  (二)坚持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应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情况,保持同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充分尊重和主动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在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人事任免等具体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虚心听取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在自觉接受对行政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注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区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旁听庭审工作,主动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改进工作方式,在监督中不断进步。

   (三)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法院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可以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廉洁。

  (四)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

  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于涉及特殊行业、特殊领域的案件,应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制度,增加司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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