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承担的一项重大而光荣的任务。面对各种类型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我院刑一庭在不断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同时,更强调办案人员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妥善化解矛盾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切入点,真正将促进社会和谐工作做的深入、有效。近期,我院刑一庭审结一起因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因主办人在尽心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调节疏导职能,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正确引导当事人互让互谅,最终双方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握手言和,使双方久久不能平息的怨恨得以化解,以往和谐的邻里关系得以恢复。
本案原审自诉人闫某与原审被告人王某系邻里,两家关系一直不错,只因在案发前原审被告人的小狗曾咬伤原审自诉人的丈夫邱广富,双方没有将此事解决好,原审自诉人的心里一直不痛快,2006年7月7日下午,邱某在外面溜狗,到王某家门口时,因两家狗互相追咬,邱某与王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一起。闫某也来到打架现场与王某厮打,被王某抓住胳膊不放,闫某遂咬住王某胳膊。王某疼痛难忍,朝闫某面部打了一拳,致闫某面部外伤,伤后两颗牙齿断裂。闫某受伤后在门诊治疗后又住院14天,共花去医疗费、鉴定费共计1000多元。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由被告人王某赔偿自诉人闫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余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原审法院没有证据便结案,把事件的参与人自诉人的丈夫当作证明人,违背了事实;自诉人隐瞒了咬人的行为,导致法医作出的鉴定不正确;自诉人牙齿松动是因为她咬我导致自伤,且构不成十级伤残。”为由,提出上诉。主办人审查案卷并询问当事人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年事已高,且今后需长期继续相处的邻里关系,认为本案一定要做好调解工作。如果能通过调解使案件审结,不仅使案件处理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能化解两家老人的心头积怨,以愉快的心情安度晚年,共同营造和睦的邻里气氛,也可以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为此,主办人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并调动双方老人的子女、近亲属等一切有利于调解的力量,最终使双方由做出小的让步到最后真诚谅解对方,即原审自诉人闫某自愿放弃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刑事部分的指控;上诉人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审自诉人闫某经济损失6000元。至此,本案得以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