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基本方针,人民法院参与综合治理责无旁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做好各项审判工作,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刑事审判作为综合治理这一系统工程中的法制化环节,在依法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确保社会安全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同时因为经济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发生深刻变化,分配利益关系更趋复杂,人民内部矛盾凸现,使我国处在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十分复杂的时期。这些不和谐的因素,不仅人民群众不满意,而且会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长期难以消除的负面影响,影响到社会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为稳定大局服务,这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笔者认为,刑事审判参与综合治理的整体思路应立足于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牢固树立“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理念,拓展领域,延伸职能,围绕平安创建,创新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举措,为打造安全稳定、和谐有序的法治环境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打造一个安定祥和的治安环境。
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的首要职责。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充分发挥打击和惩戒职能,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依法打击本地区常发型犯罪、毒品犯罪、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活动,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净化社会环境;要依法严惩金融、财税等事关国家和本地区经济安全的严重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与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保障经济健康发展;要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刑事审判庭还应立足刑事审判阵地,克服审判任务与力量不相适应的困难,以部署“严打整治斗争”、“禁毒人民战争”、“两抢整治斗争”、“打黑除恶”等专项行动为契机,把日常刑事审判工作与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的专项斗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力量配置、工作措施和检查督促的“五到位”,确保打击犯罪有力度、有声势、有氛围。
二、在审和判中、在判前和判后做好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服判的思想工作。
刑事审判在审理危害社会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等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时,通过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有效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正确执行国家的刑事政策,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切实提高打击的实效性。有些犯罪分子,虽然受到了刑罚,但他们中有的犯罪不知罪,或知罪不认罪,还有的认罪不服法。审理刑事案件,决不能满足于“一审二判”,通过把对被告人的认罪服法教育贯穿于刑事审判活动的始终,并加以延伸,可以使上诉率、申诉率大幅度下降,有效遏制重新犯罪,对搞好综合治理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1、对案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不应单一地停留在某一审判环节上,而要把这项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活动之中。从送达起诉书、庭审到宣判,在各个阶段都要坚持对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为了使教育更有针对性,达到预期效果,要坚持对每名被告人都要搞清以下情况:一是搞清犯罪动机,被告人是由于法盲不知罪,还是知罪不认罪;二是摸清案犯的认罪态度,是如实坦白交待;还是狡辩、推卸,极力为自己开脱。三是弄清案犯是否服判,是确实认罪伏法,还是口服心不服,然后再根据各被告人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刑事案件开庭(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法院要尽可能地通知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旁听,使他们熟悉案情,接受法制教育。对于案情复杂、所判刑期与被告人的近亲属认为的相差比较悬殊、在近亲属中容易产生疑惑或错觉的案件,法庭应在宣判后即进行案件释疑和讲解。释疑和讲解中应对每个被告人所处刑罚的原因、法律依据、从重从轻条件等都一一进行讲解,使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明白所处刑罚的根据,从而认罪服法。宣判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让每位近亲属分别会见被告人,动员近亲属对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教育,促使被告人吸取教训,决不走回头路。
2、调动各方力量做挽救教育工作。要坚持把审判工作向外延伸,调动被告人的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居委会及村民委员会等各方力量来做被告人的挽救教育工作,形成氛围,促使被告人从内心深处认罪服法。
3、让说情人做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认罪服法工作。在办案中,经常有一些说情人找到法院的办案人员,要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法官不能简单地拒绝了事,而应因势利导,动员说情人帮助做被告人近亲属的工作,使说情人既了解案情,又明白了法律的规定,变“来说情为去说法”,从而使被告人及近亲属在思想上发生转变,对法官和法律心悦诚服。
4、请辩护人帮助做被告人的认罪服法工作。绝大多数辩护人是被告人所请,一般被告人都比较信得过辩护人。所以,对一些思想比较固执的被告人,应请辩护人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以取得好的效果。
5、在信访接待中继续做好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诉、上访的息诉服判工作。常有一些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仅靠道听途说和主观臆断,便找法院申辩。针对这种情况,法院要坚持对被告人及申诉人进行家访。既对提出异议的申诉人做工作,又通过近亲属做犯罪分子的工作。要向近亲属详细介绍案情;宣传有关法律、法令;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款对照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说明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判;讲清反复无理申诉不利于犯罪分子改造的理由。目的要使近亲属们为这些以理服人的话所折服,表示相信法律,被告人受处罚是罪有应得。犯罪分子本人提出申诉,且态度较顽固的,要想方设法做通近亲属的工作,希望他们协助法院,使犯罪分子息诉服判。
6、坚持与监狱劳改部门联系,共同教育被告人认罪服法。刑事审判庭应与劳改单位建立联系,经常去劳改单位回访,共同研究在押申诉人的思想动态和劳改表现,进行“跟踪教育”,对思想有波动的,尽管本人没提出申诉,也要针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对反复申诉的,应与劳改部门配合,共同制订帮教计划,做思想转化工作。
7、做好劳改释放人员的工作,防止重新犯罪。对劳改释放人员继续进行教育,对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至关重要。应将审判工作向后延伸,坚持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回访、安置。一是坚持对判处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进行回访。做到判一个访一个,对被判管、缓、免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坚持做到和当地派出所及所在居委会、村委会的联系,落实帮教措施;三是做好回访记录,建立帮教档案,定期向综治部门汇报;四是检查管、缓、免人员改造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办法;五是定期或不定期找管、缓、免人员谈话,或分片定点召开座谈会,汇报思想改造情况;六是重点对释放后无家可归,又无生活来源的劳改释放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避免重新犯罪。要和监狱取得联系,对其释放日期、释放后的去向、家庭经济状况及职业情况登记造册,并和当地政府、街道、村委会打招呼,做好接收工作。
三、做好刑事附带民事工作,为被害人方谋取到最大利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中占有60% 以上的比重 ,随着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的增多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 附带民事诉 讼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增强 , 案件也逐年递 增,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不好,将会引起被害人方的不满、申诉及上访告状,影响到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所以,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的要求 , 坚持“ 刑民并重” 的原则 , 在严厉打击 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时 , 注重通过审理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继续扩张审判社会效果 , 想方设法为被害的人民群众谋取到最大的利益。
1、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加强联系协调 , 为受理、审理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打好基础。侵害人身的犯罪大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公安机关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解 决首当其冲。公安机关一般采取扣押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先行给付被害人方部分款项的方式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随着公安、检察机关为民、便民措施的不断出台 , 两机关介入附带民事部分 的力度加强 , 作用愈发重要。为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 ,
提前做好附带民事赔偿工作及统一赔偿标准 , 人民法院应适时召开由公安、检察、法院参加的附带民事诉讼座谈会议 , 交流经验 , 加强信息沟通 , 统一认识。由于多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历过公安、检察机关 , 当事人双方对附带民事诉讼己大致心中有数 , 既便在上述二阶段不能达成调解协议 , 在法院环节当事人双方的情绪、心态也是较为理智、克制的 , 从而为法院审理好附带民事案件创造出了有力的条件。
2、庭前掌握被告人的家庭财产状况。法官在向被羁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状时 , 应仔细询问被告人的个人、家庭财产状况 , 如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但无能力赔偿时 , 审判人员应继续询问被告人是否委托他人代替赔偿并对上述询问做有笔录在卷。被告人委托他人赔偿的 , 在被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 , 限期让被委托人尽快赔偿。在必要情况下 , 法院应采取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以避免被告人隐医或转移财产。对于以现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 法官经被告人方同意与公安机关协商, 事先将取保候审金“冻结”, 待结案后从公安机关提取保证金作为赔偿金。
3、注重庭前调解。调解既能减少庭审程序 , 又能较圆满处理附带民事纠纷 , 使原告人所获得的经济补偿真正落到实处。法院应选择一些被羁押的未成年人犯罪和被告 人有明显悔罪愿望、家庭财产状况尚可的案件 , 组织当事人双方到看守所进行调解 , 使被告人的近亲属亲身感受到自由可 贵于金钱 , 期望多赔偿以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 主动缩小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在诉讼请求上的差距 , 加之法官再从中做工作,调解成功率能够大大提高;要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村民 委员会的基层调解作用 , 邀请他们参与 , 协助法院做好调解工作 , 促使化解矛盾, 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调解工作还要创新,要在调解中大胆尝试赔偿金履行的担保制 , 即在被告人己履行部分赔偿金的前提下 , 剩余赔偿金一时不能赔偿到位 , 可允许被告人提供可靠的担保人 , 在法院详细核实被告人及担保人的财产状况后 , 准许他人自愿为被告人提供担保 ( 但担保人要有固定的住址、稳定的收入足以在以后能够履行赔偿义务 , 且担保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 以担保人的身份主动参与到案件的调解中), 被告人、担保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后 , 责令被告人分期履行赔偿金。另外,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前提下 , 准许被告人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折抵现金履行赔偿 , 也可提高附带民事赔偿的当庭调解率。对于附带民事部分不能调解达成协议的 , 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 但尽可能的在宣判前给被告人方做工作促使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赔偿,以便在刑事部分的处理上酌情体现政策。
4、应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暴力性犯罪造成被害人伤亡,致被害人及其亲属生活陷入困境,而被告人又确无赔偿能力的,给予一定的物质救济。
四、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主动参与早期防范性的综治工作。
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这项工作既艰巨又伟大,既有现实意义又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全社会齐抓共管。
1、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刑事审判庭应继续将少年合议庭的工作落到实处,尝试从团委、妇联、教委等聘请特邀陪审员,专司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的“圆桌式审判”方法,寓教于审,寓教于情;积极实践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适用缓刑的少年犯,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学校、家庭成立帮教小组,建立帮教档案,定期回访帮教,由法院组织少年犯参加公益劳动,为社会奉献一份爱心;对正在服刑的少年犯,应经常组织其原所在学校和街道的负责人及家长一起去看望他们,使他们感受社会的温暖;为了培养在校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刑事审判人员要经常到驻地中小学上法制宣传课,开办模拟法庭或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积极参与“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的创建。
2、标本兼治,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一是通过对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犯罪分子的作案特点和有关单位的管理漏洞,通过发司法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引起重视,改进工作,加强管理;二是为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应注意选择大要案、典型案件,利用新闻媒体广泛的辐射功能搞好公开审判和集中公开宣判,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三是在一定范围内设立“法院信息——刑事审判专刊”和“大要案”专报,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最新情况;四是要积极参与、深入推进“平安社会、平安社区”活动的创建。在注重严厉惩处各种犯罪的同时,将日常审判工作的职能前置化,积极参与“法律进社区”、“创建平安社区”、“无毒社区”的创建,与社区联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发挥多方协作合力,推进上述活动的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