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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强 孙 宇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也呈现出主体和内容的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等特点,使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凸现,使审判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法院判决而引发上诉、申诉、缠诉案件的增加和执行难等问题,不仅使法院工作陷入负重和被动,同时也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降低,使法院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而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更适合于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体现了当事人自主、自由处分的权利。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民情民意,与法院审判工作相比,人民调解工作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社会公众的良心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入调解过程中,能有效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不良思维定势,使调解结果更贴近民众,更能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更能为社会所接受。因此,“三调联动机制”的实施,将是一条既有利于发挥法院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也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举措。 “宁夏综治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和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完善“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提出积极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确定了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依法调解和以德调解相结合,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公正、效率的“三调联动机制”原则,对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民事纠纷由人民调解员负责调处,民警负责调处治安纠纷,治安纠纷附带民事的纠纷由人民调解员与民警联合进行调解。建立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引入人民调解,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等途径,不但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而且推动“三调联动机制”的全面开展,并为我区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开辟了一条畅通大路。(作者单位:惠农区法院红果子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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